台灣近期舉行了九合一地方選舉,選戰的如火如荼,免不了會把現任或前任縣市長的政績拿來放大檢視。的確有部分台灣的地方政治人物,有些濫用職權或者是假公濟私的事情。台灣的地方政(直轄市,縣,市)府制度幾乎完全一樣,也是由中央政府的“地方自治法”所授權的。究竟台灣的地方政治制度有沒有可以改進的地方呢?讓我們從美國地方政府的模式來反思。
美國的政府分為聯邦,州,縣,與市。其中州在憲法的框架下,享有部分的主權。聯邦憲法規定:州政府的權力之一為設立地方政府,所以美國州級以下的地方政府是由州政府授權設立的,只要不違憲,違法,聯邦政府大部分情況不予干涉。其中縣政府的功能在早期是非常重要的,不過在二十世紀開始後,因為高度都市化的原因,縣的功能逐漸削弱,大的功能被州政府取代,而小的功能由市政府取代,不過仍然有部分的鄉下地方,還沒有建立市級政府,仍然由縣直轄。
本文主要討論市政府,不過偶爾可能會提到縣或州。相較於台灣地方政府的大同小異,美國的市政府的模式可以有非常大的差異。美國市政府主要分為四種模式:1. 市長-市議會制,其中又分成「強勢市長制」和「弱勢市長制」、2. 城市委員會制、3. 議會-經理制。
“市長-市議會”制的強勢市長,台灣社會大眾應該非常熟悉,與台灣的地方政府比較相似。在這種制度下,市長和市議會為民選,市議會審核預算,監督市長,市長則有行政權,包括任命市以及開除府官員,指揮警消,以及管理市府,以及否決市議會法案。市長雖然受議會監督,不過因為是民選的,所以如果有不適任,多半情況需要由選民,而不是市議會罷免。此制度雖然理論上可以順利運作,不過美國在19世紀下半,發生了多起濫權,貪腐事件,以紐約市最有名。腐敗政客用利益輸送討好選民,在連任後,受賄或貪污公款,但是因為有選民支持,所以市議會也無法有效監督(是不是聽起來非常熟悉?)。後來有了一系列的變革。市長-市議會”制目前美國的大城市,比如紐約,洛杉磯,芝加哥等等,都採取此模式。
“市長-市議會”的弱勢市長制,與「強勢市長制」相似,不過市長實權不多,雖然可能有部分行政權,不過無法否決市議會法案,對市府官員也通常無提名權,而由議會提名。市長只能靠個人的威望來促成施政目標。市府官員很多時候對市議會負責。此一模式在小型城市的市政府非常常見,因為這些城市的人口有限,無法維持全職市長或市議員,這些職位多為兼任。大城市中非常少見。北部的米尼蘇達州的第一大城米尼坡里斯(美國第45大城)是少數採取此模式的中大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