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台灣地方選舉看美國地方政府的模式

2019-02-03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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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委員會制」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產生,最初在德州,後來一度擴散到全國其它地方。此模式下,市民選出數名或十數名城市委員會委員,通常不分選區,由全市單一選區選出。委員會全體為立法機構,決定預算與重大事由,每一位委員同時也兼任行政部門的主管,分別主導行政,警察,消防,財政,都市計畫,社福等等。通常沒有民選市長(也有例外的),但是委員會主席擔任名義上的市長,主持典禮,剪綵等等活動。此模式的缺點是行政,立法不分,需要靠委員會委員的彼此監督,有時候可能缺乏效率。大部分一度使用此模式的市政府,已經於20世紀轉換為其它模式,不過仍然有部分中小城市使用。俄勒岡州的波特蘭市為仍然使用此模式城市中,最大的。不過波特蘭不同的是其制度仍然有民選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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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經理“制在20世紀初期產生,此模式下,市議會為民選,不過通常沒有民選市長,市議會主席可能兼任名義上的市長,或者由市議會指派無實權的市長。市議會則雇用一位市政經理。市政經理通常是具有管理專長人才,比如有公司的行政主管經驗的人,其它聯邦政府,州政府,或市政府單位的退休主管,退休軍方中階軍官(或是預備役軍官)等等。市政經理有行政權,執行市府的所有業務,受市議會監督,不過因為不是民選官員,如果市議會對於其施政不滿意,可以隨時予以解僱。此制度的優點是雖然有具有行政權的行政首長,不過完全接受市議會監督,不會有「強勢市長制」的缺點。支持此模式的人,有時候認為此模式為「城市委員會制」的進化。此模式在中小型城市非常普遍,美國過半的中小城市都採取,不過大城市中比較少。亞利桑那州的鳳凰城為使用此模式城市中,最大的。

筆者覺得「議會-經理制」顯然最容易防止貪腐。此模式有些像內閣制,國會可以倒閣,隨時要內閣下台。從另一方面來看,也類似現代的公司。居民是股東,市議會是董事會,市政經理是總執行長。不過對於大城市來說,未必是最好的,畢竟大城市有許多的業務,必須要長期經營,如果突然換領導人,對於商業或者是市民,不見得是好的。希望台灣能夠由中央政府的法律鬆綁,讓各地居民來決定地方政府的模式,以達到民主的精神。

*作者為美國聯邦政府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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