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性教育小警總-全國家長會對於性別教育的無知

2016-03-26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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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全家會在論壇當天有四項決議要脅迫教育部及各級學校妥協:

●各級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有家長代表參與,且其人數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一。

●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之課綱應經家長團體代表同意後,始得定案。

●各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如有外聘教師,需經家長同意。

●家長會代表在出席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時,得要求審查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輔助教材。

然而我們檢視《性別教育平等法》時,就足以見這些家長團體的法治觀念如此低落。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七條中要求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第八條及第九條中,也有對地方教育局及各級學校有類似的規定。又第十八條中「學校教材之編寫、審查及選用,應符合性別平等教育原則;教材內容應平衡反映不同性別之歷史貢獻及生活經驗,並呈現多元之性別觀點。」既然法律已定義了性別平等教育的教育目標,又訂定由專家及相關工作者主導的委員會制度;這些沒有受過完整教育訓練的家長,從性別平等教育學術、多元性別論述、家庭中權力位置及異性戀主導的意識型態有何法定位置來要求教育選擇權。更重要的是,家長的教育選擇權是「權力power」還是「權利rights」?如果是權力(Power)那這樣的主張是否有兒童的委託?這樣的權力是否應與其他意見在國民義務教育的課綱內容上作辯論?如果是「權利rights」那相對應的義務是否是要遵守某些義務教育的課綱規範。當性別平等教育成為國家對國民的義務要求,這些家長團體的發生位置及立基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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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教育的失落不能傳遞到下一代

在部編本的時代,父母接受國中健康教育課中,課本第十四與十五章解釋男孩與女孩的性器官。許多現在的家長在這樣的性教材中,淺薄的了解到性別化的社會角色、性化的生殖器分類。許多案例是教師跳過了這兩章節,更多時候,教師將健康教育的時段移作考試科目。這一來一往間,許多現在的家長未能接受良好的性別平等觀念,也不能了解性別平等對一個全人發展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國民應有的性別禮儀及平權表現。這樣的失落對那一代人是不公平的,但難道我們要將這樣的失落透過家長綁架委員會來轉移到下一代嗎?

我認為,在民主架構下國教院應悍衛其課綱公開討論的立場;在性別架構下,性別平等教育必須貫穿其對多元性別的尊重教育。這樣的尊重,如同我前面強調的並非只是「尊重他者」的性別選擇,而是漸漸的將家長不再把孩子視作自己生命的延伸,讓「孩子尊重自己」、「家長尊重孩子的選擇」。更重要的是透過多方主體的對話,達成翻轉性邊陲的目的;讓性選擇不再是罪惡的。更重要的是,家長應當了解當年威權時代下的性教育是無知的;介入這個時代的性別教育讓自己顯得像三十年前的警總一般,留名的終將遭人唾棄。

最後,我想對全家會的家長說:當你捉住孩子成為你理想中的樣子,孩子的掙脫就是親子撕裂的開始。

*作者為626女宿高牆行動聯盟議題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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