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審判、依法行政是當今世界各國依法治國的兩個重要基石。而一個廉潔的法治國家也有兩個重要基石,一是法律執行力,二是穩定的法律環境。因此,筆者針對臺灣貪腐問題從法律面的角度思考,提出當前臺灣法律環境所存在的瑕疵,大抵概括如下三個關鍵因素。
第一,人民對貪污相關法律知識不足
一般公職人員對於貪污相關的法律規範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解,然而一般民眾對於貪污的法律規範卻只略知一二,無法的詳細去瞭解其中規範,因為法律的規範知識範圍對民眾來說不涉入其中。因此,民眾進行行賄的手段,也只為了圖自己所需要的協助與方便,只要能夠解決問題,民眾是不會考慮其嚴重性的。
第二,立法者對專業領域的不瞭解
臺灣地區憲政結構體制下其運作中心在行政院及立法院,而立法院是在中華民國憲法及法律的制定中心,立法院的組成由立法委員經由選舉擔任,但是,立法委員各自擁有不同的專業背景,對於法律所規範的產業法令若無相關產業業者或是利益團體的溝通協商,將使得產業的發展受到阻礙,也因如此,利益集團為求一切相關利益政策順利,無所不用其極地來進行遊說,有時會涉及利益交換的關係,雖受到陽光法令等的限制,但許多的貪腐性質遊說賄賂手段,都只求主管機關能有所變通所採取的作法。
第三,執法機關公正性與客觀性疑慮
「選擇性辦案」這個詞在臺灣地區朝野兩黨之間的貪腐案件經常出現在新聞媒體。雖然臺灣地區的法令規範有其嚴格性,但是檢調單位卻經常基於某些理由或因素,出現一些奇怪的現象。倘若這是社會上矚目的焦點,但又因為有政黨的因素存在,在案件的處理上大多都傾向維護執政黨,因此在政黨三次的輪替期間,交替著不同的辦案態度,司法機關不免會讓民眾感覺缺乏公平性與客觀性,也對於辦理貪腐案件的決心與信心受到嚴重打擊,再加上過去臺灣地區重大的貪污犯罪者,因為司法的程式緩慢,時有潛逃出境的貪污犯罪者,例如:國民黨前立委李慶華;有些貪污的案件,時有出現界定是否貪腐的問題,例如:臺灣地區前交通部部長郭瑤琪貪污罪,一審二審均判無罪,最後在三審以貪污罪定讞,整個事件過程中充滿問題矛盾,引發法學界論戰,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僅讓民眾對執法機關的公平性與客觀性質疑,對於司法機關是否淪為執政黨的打手也有一定程度的疑問。
*作者為南開大學管理學博士、現任南開大學台灣校友總會兩岸教育交流中心執行長及中華國際菁英學會-國際關係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