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提案議長選舉記名投票 內政部長:應先凝聚共識

2016-03-28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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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長陳威仁28日上午表示,議長選舉記名,應先凝聚社會共識後再修法比較恰當。(林俊耀攝)

內政部長陳威仁28日上午表示,議長選舉記名,應先凝聚社會共識後再修法比較恰當。(林俊耀攝)

立法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8日聯席審查「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進黨立委陳亭妃、林俊憲等提案要求地方議會、代表會正副首長選舉及罷免制度改為「記名投票」,杜絕黑金買票,「議員必須對選民負責」。內政部表示,恐有違《憲法》129條保障投票人的自由意志免受不當干預,應先凝聚社會共識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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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台南市議會議長選舉時,綠營內部分裂投票,國民黨議員李全教翻盤當選議長,僅選上16席議員的國民黨扳倒29席的民進黨,台南市長賴清德更宣示不入議會,也讓地方議會正副首長選舉及罷免制度是否改為「記名投票」引起討論。

綠:議員由人民選出 應對選民負責

陳亭妃、林俊憲等民進黨立委提案,將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由「不記名投票」改為「記名投票」。林俊憲表示,原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主要考量強化議長中立性,立意良善,但卻成為黑金買票的溫床;議員由人民選出,其投票行為應對選民負責。

對此,陳威仁受訪時表示,若採「記名投票制」,固然能貫徹政黨意志,但台灣除直轄市外,地方鄉鎮議會中,無黨籍的民意代表比例很高,原本「無記名投票」的設計,是對投票人的自主權尊重,應先凝聚社會共識後再修法比較恰當。

對於內政部於書面報告指出,「記名投票」恐有違《憲法》129條保障投票人的自由意志免受不當干預,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修法不涉違憲問題,憲法所規定的普通平等無記名選舉,並未規範正副議長、鄉鎮代表會。他強調,「記名投票」的修正是《地制法》的陽光法案,讓台灣地方制度走向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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