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屋齡超過30年的老舊建築接近400萬戶,加上目前位在土讓液化潛勢區的集合式住宅未來面臨強震威脅,台灣現階段亟需推動防災型都更,不過,口袋最深的金融機構,在參與都更上卻面臨綁手綁腳的窘境,華南金資產管理公司董事長李桐豪表示,去年金管會修訂金控(銀行)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簡稱《AMC營運原則》),排除《公司法》短期融通金額,不得超過融通對象企業淨值的40%,但因「自主更新案」之都更實施者並非「法人」,為了爭取更大更大參與空間,金融業目前正在向金管會爭取,允許AMC以《都更條例》「出資人」名義參與都更案的「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或權利金。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都更條例》修正案,這項強化都更釘子戶爭議處理的修法,將有助於自主更新案的推動,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目前也在各區成立輔導團,協助包括萬華南機場在內的老舊社區,成立「更新會」辦理自主都更,不過,目前各縣市自主都更所面臨最大的問題,還是在「錢」。
為了讓口袋最深的金融機構能夠參與都更案,金管會在《銀行法》第72條之2建築融資上限,以及《AMC營運原則》上,已經鬆綁再鬆綁,但針對最需要資金協助的「自主更新案」,由於都更實施者並非《公司法》所規定「有業務往來之公司行號」,銀行轉投資AMC無法提供「自主更新案」住戶短期資金融通。
李桐豪表示,為了讓國內AMC業者在「自主更新案」有更大的參與空間,去年底AMC業者主動向金管會建議,AMC業者得依據《都更條例》,擔任「自主更新案」之「出資人」。
「自主更新案」身分非公司行號 AMC參與空間受限
華南金資產管理公司總經理劉天焱表示,國內AMC業者之所以向金管會爭取,以「出資人」名義,參與「自主更新案」,主要係因為「自主更新案」在獲准實施都更以前,必須經歷很長時間的整合,金管會去年儘管放寬《AMC營運原則》,取消AMC短期融通企業,融通金額不得超過企業淨值40%的上限,但是「自主更新案」並非《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行號,AMC若在都更案核定以前,代墊設計費等開辦費用,相關費用都得併入《銀行法》第72條之2建築融資餘額的計算,以目前國內主要金融機構,建築融資餘額都瀕臨30%上限,AMC現階段參與「自主更新案」的空間相對受限。
金控大股東多重身分 金管會研議中
不過,由於金控與銀行因為吸收大眾資金,金管會對於銀行與金控轉投資「非金融機構」,有嚴格的控管規定,其中,銀行法最為嚴格,要求「單一事業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銀行與金控轉投資AMC,多半為金融機構百分之百持股,如果以「出資人」名義,參與都更案「權利變換」,分配更新後土地、建築物,某種程度上,等於變相鬆綁銀行轉投資非金融機構,與不動產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