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金融機構在亞洲金融風暴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AMC),原本設立宗旨係為了處理銀行不良債權,由於近年銀行不良資產大幅減少,馬政府在2015年原本修訂營運原則,針對「設立目的倘不存在」之AMC建議退場,但這項政策在民進黨執政後發生大轉彎,金管會上周修改AMC營運原則,明訂「為促進政府都市更新政策」,銀行轉投資AMC的投資都更服務公司,同時放寬AMC短期融通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的限制,未來銀行AMC短期融資金額最高可達2000億元,AMC大舉跨足都更,是否間接導致金融業授信與投資風險提高?值得各界關注。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上周五親自召開記者會,除了宣布慶富案的裁罰案外,同時也宣布了一項新政策,即是因應未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現條例》(危老條例)與目前修法中的《都市更新條例》,金管會鬆綁《銀行轉投資AMC營運原則》,開放AMC轉投資都更服務公司,同時放寬AMC短期融資「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限制。
突破《公司法》第15條限制 AMC墊付款可達淨值7倍
根據銀行局局長邱淑貞說法,銀行AMC囿於公司法第15條規定,短期融通資金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40%的限制,導致目前AMC墊付款業務僅100多億元。本次放寬突破了公司法第15條限制,即AMC墊付款可實際達淨值的7倍,承作量能將可超過2000億元。
金管會官員表示,AMC過去從事短期融資墊款金額,之所以相對偏低,主要係因為《公司法》第15條限制,但經濟部目前研議的《公司法》修法,上述條文適用的對象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金控與銀行轉投資之AMC,都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由於內政部方面希望公股銀行能夠帶頭示範推動都市更新,金管會徵詢經濟部意見後,決定提高AMC短期墊款融資不得超過淨值40%規定。
根據金管會公布《AMC營運原則》,「基於公共利益及居住安全,AMC依據都更條例、危老條例,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推動都更過程,所墊付之融資金額以淨值之7倍為限,但為了避免AMC短期墊款,間接導致銀行建築融資佔整體授信比率偏高,金管會同時也規定,AMC都更相關之短期融資,必須併入《銀行法》建築融資30%上限計算。
不過,銀行AMC制度上路近20年,從原本檢討存廢,到積極轉型跨足都更業務,還提高AMC的融資槓桿到淨值7倍,在各公股銀行配合政府都更政策,積極推動都更融資的今天,到底有沒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