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同婚專法出爐! 同性伴侶可結婚、繼承 但不得收養無血緣子女

2019-02-20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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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認定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而去年公投通過以專法保障同婚,行政院今(20)晚討論,政院版草案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資料照,盧逸峰攝)

大法官釋憲認定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而去年公投通過以專法保障同婚,行政院今(20)晚討論,政院版草案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資料照,盧逸峰攝)

同性婚姻議題爭議不休,司法院大法官2年前釋憲現行《民法》不讓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行政院今(20日)晚邀民進黨立委開會討論,政院版專法草案中,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為主,且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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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5月24日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定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別二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違憲。而去年公投「以民法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性二人經營共同生活權益」、「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通過,根據《公投法》規定,政府應於3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送立法院,也就是今年2月24日前。

這次專法取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避開民間挺同、反同爭論的「同婚」、「同性配偶」、「同性伴侶」等名詞,文字敘述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穿插,並未出現「夫妻」等稱謂,改以「雙方當事人」取代。

草案中規定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結婚,結婚年齡、財產及繼承也都依《民法》規定。此外,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

因現行《民法》規定,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同性伴侶的收養權也成為關注焦點,對此,草案規定女同性伴侶可由其中一人透過精子銀行尋找配對精子,懷孕生下小孩,與自己的伴侶共同撫養;而男同志伴侶也可能到國外找代理孕母,用其中一人的精子產下後代。

繼親收養部分,據瞭解,未來同性伴侶若其中一方有血緣孩子,另一半可透過婚姻向法院聲請後取得孩子親權;但若同性伴侶若想收養兩人均無血緣關係的孩子,目前尚不可行。政院版草案也明定,只要是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或所衍生的規定和權利義務,同樣準用《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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