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美國用經濟圍堵中國,歐盟對台轉趨積極

2019-02-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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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部門與議題導向的方式,則是針對特定議題,藉由談判或對話,強化雙邊經貿關係。前者可就防疫與檢疫措施制定等同性基礎,亦即若出口國客觀證明其防疫措施已達到進口國適當保護程度,即應承認出口國的防疫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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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可就標準或技術規則的符合性評估、優良製造標準(GMP)以及優良實驗室操作規範(GLP)等,簽訂雙邊認協定,藉此解決最困擾雙邊產業的防疫、檢疫措施與技術性障礙。

第三,就管制合作而言,歐洲業者長期以來對於台灣既不透明亦無預見性的管制環境多所詬病。台歐應以歐日經濟夥伴協定的管制合作章節為基礎,簽訂管制合作協定。最後,隨著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生效,企業內資料移轉對於雙方產業均相當重要,如何藉由談判取得歐盟適足性(adequacy)認定,是第四個重要議題。

網絡的經濟合作可以分為公部門、私部門及公私混合模式。公部門之間的經貿對話或管制合作,可在既有歐台經貿諮商對話中進行,並進一步就特定議題成立工作小組強化合作。一年一次的經貿對話顯然不足。

台灣應澄清沒有「先中後台」慣例

私部門可在既有的產業對話下進行並擴及服務業。公私混合模式則是在政策制定與執行過程中,擴大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參與。

強化歐台經貿關係,政府的企圖心固然重要,如何實踐更重要。台灣一方面應強調歐盟在亞洲經貿布局中台灣角色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政府應澄清「先中後台」的慣例並不存在。一九九二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理事會主席的聲明中,部分國家雖然主張應由中國先加入GATT,但亦有部分國家不支持此項見解。更何況在非貿易議題的申根免簽上,證明歐盟毋須給予中國特定待遇後,方得給予台灣此項待遇。(本文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作者亦受歐洲議會邀請參與此聽證,本文內容依據聽證證詞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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