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草案正式出爐,針對同婚伴侶收養子女部分,本次專法僅開放同婚伴侶可以收養另一方之親生子女,即目前《民法》規定之「繼親收養」,不過,「同婚專法」的說明欄中,則是對繼親收養預留伏筆,強調這項規定係為「保障同性關係之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應許他方得為繼親收養,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之認可」,相較之下,目前異性婚姻之繼親收養,並無社工專業評估之要求。
根據台北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服務資源中心」之官網,目前「親戚收養」或「繼親收養」,係由繼父或繼母向法院提出申請,經過機構訪視並完成教育準備課程後,法院裁定是否同意收養。
相對之下,無血緣關係收養的法律規定則相對複雜,必須找到認同的收出養團體後,接下來須配合機構的要求進行一連串過程,包括登記收養、參加說明會、參加準備教育課程或團體、社工評估會談及訪視、審查資格等一連串程序,法院最後才會裁定是否同意收養。
由於同性伴侶認養無血緣關係兒童,在歐美國家都是經歷很長的時間,才能爭取到這項權益,因此,行政院的「同婚專法」,並沒有訂定無血緣關係收養。同婚專法第20條僅規定,同婚伴侶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本次同婚專法之收養子女規定,就是法律上所稱「繼親收養」,即是同婚伴侶之一方,已有之親生子女,可由另一方收養,後續必須經過社工評估,並且獲得雙方當事人之同意。
鍾瑞蘭表示,同婚專法之立法,係依據大法官解釋,以及公投結果所立法,法務部方面,不希望相關議題,造成社會不安,希望在社會最大公約數下完成立法。
針對這次同婚專法,為何沒有訂定非血親收養,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法務部這段期間非常努力地把各方意見綜合起來,提出同婚專法,目前專法裡面還有問題有待解決,因此,現階段係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把婚姻問題先行解決,收養部分,在大法官解釋,並沒有談到。」蔡清祥表示,法務部在訂定同性伴侶收養規定時,必須考慮到兒童權益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