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瑜在2018年11月24日的地方選舉當選高雄市長後,責成他「兌現競選承諾」的聲浪不斷,尤其是親綠的陣營。此點顯示,台灣選民對「兌現競選承諾」有很深的誤解。
針對「競選承諾」到底應不應該兌現一事,筆者於2019年2月8日曾在風傳媒上發表過一篇文章,標題為「兌現競選承諾?--民主制度的改良芻議」,就是希望幫助社會大眾破除「兌現競選承諾」的迷思,希望不要被此言所誤導而逼韓國瑜市長「兌現競選承諾」!
因為當選者現在最應關注的是:「施政是否會為大多數人帶來福祉」,而不是「兌現競選承諾」。畢竟,當選者施政的主要目的在「為大多數人帶來福祉」,「兌不兌現競選承諾」只是次要。
「兌現競選承諾?--民主制度之改良芻議」的重點
Tony Blair (前英國首相)於2014.12.04在紐約時報上曾發表專文「民主是否已死?」筆者為了正面回應他的專文,乃從「兌現競選承諾?—民主制度之改良芻議」切入,筆者此篇文章的重點包括:
當他/她只是一位候選人時,他/她的資源有限,所以「無法正確判斷一個複雜或生疏的問題實屬正常」。然而,當他/她當選了之後,就有很多的資源可用。在資源情況完全不同的情況下,得到不同的結論也非常正常,不是嗎?
若當選後經過深入的探討後得知,「此項競選承諾或政見有極大的錯誤時」該如何?「應該更改競選承諾」!對吧?何況,競選時的議題不只一項,選民也未見得是因為此議題而投下支持票,所以也未見得期望看到該項「競選承諾」被兌現!
但當選者不得已而必須在某項「競選承諾(政見)」上改變想法時,他有責任要清楚地說明,是為了「大多數人的福祉」或「其他原因」(例如「不可行」)而改變政見。
而以「透明化」和「坦白」的態度面對「不適合兌現的競選承諾」,才能彰顯誠信,並獲得選民的諒解。(此舉也可使候選人養成講「誠信」的習慣,並避免他在競選時信口雌黃)
在民主制度下,當選者的「競選承諾」當然要供人民「檢驗」,但「檢驗」不等於「兌現」。原因在於:人民檢驗當選者是否「兌現競選承諾」,根據的是他/她在競選階段的政見;人民應該檢驗的是,當選者經過仔細研究後的施政是否「符合大多數人的福祉」,因此二者截然不同!
在下一次選舉時,若社會上大多數人能投票給「願為大多數人之福祉著想的候選人」,則民主制度中的「良性競爭」不難落實,而古訓中的「選賢與能」也不難實現!(尤其是「選賢」的部分)。
由美國川普總統的行為及西方媒體發佈的消息的看來(註),即使是西方國家,對民主制度中「兌現競選承諾」的暸解也不太正確!(亦即有此種誤解的國家不是只有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