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上路! 禁止巡迴攬客、起租1小時起跳

2019-02-21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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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司機31日自主路過包圍行政院,抗議交通部圖利Uber違法跨業營運。(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計程車司機31日自主路過包圍行政院,抗議交通部圖利Uber違法跨業營運。(資料照片,顏麟宇攝)

計程車不滿uber假借租賃車行載客業務,多次發動抗爭要求運輸、租賃分業經營,交通部今(21)天發布新聞稿,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將全面納管提供運輸服務的小客車租賃業,未來租賃業要跟資訊平台合作提供載客服務,例如uber,最少要超過1小時。若租賃業者進行短程載客、營運模式同計程車,依公路法77條,將處9千到9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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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目前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規定,租賃小客車可以自駕也可以請求代駕,Uber回歸台灣市場後,便和租賃業者合作,以租賃之名行載客之實,因租賃車不受公共運輸費率影響,引起國內計程車業者抗爭不公平的競爭環境,要求政府落實租賃、運輸載客分業營運。

今天交通部傍晚發布新聞稿,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重點如下:
一、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
二、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三、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等訊息;
四、以日租或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為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
五、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表示,希望透過法規讓租賃與載客運輸回歸其本來的經營模式,釐清過去兩種業態的模糊之處,以uber來說,不管是過去自用車、或者現在用資訊平台模式與租賃業者合作,多少都會衝擊到其他運輸業的營運,許多國家正面臨這樣的問題,出現不公平競爭的爭議,為維護消費者最大利益與安全,所有運輸業者都應受政府監管,履行公共責任。

交通部長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廖羿雯攝).jpg
交通部長路政司副司長張舜清。(廖羿雯攝)

張舜清指出,目前全台共有14到15萬租賃車輛,其中6000多輛有在跟uber平台合作,修法在即,像uber這樣的業者可與租賃業的車輛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長途服務,不願經營長途也可轉朝已實施的「多元化計程車」發展,其叫車、預約、費用都有比較大的彈性。另外交通部近期將提出「計程車服務提升輔導方案」,協助計程車駕駛人進階訓練。

至於修正條款第四項,允許地方政府另行訂定租賃業載客計費,張舜清解釋,通常在運輸業比較缺乏的偏鄉或山上,才可能會需要用到這項條款。儘管從車牌就可以判別是不是租賃車,但現階段公路總局正在和租賃業者討論,提供載客服務車輛的識別標誌,以便未來在路上更容易區分一租賃車是自駕、代駕、還是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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