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長青專文:築基於偽善的「廢死」?

2016-04-07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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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只有保留死刑,使罪大惡極者(如台灣割喉兇手等)受到公義處罰,才是保護無辜生命的重要法治手段和公義原則,才是真正人道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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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死刑者的第二個理由是:現代刑罰應重在教化,而不是報復;不能「以暴制暴,以死止死,冤冤相報」。

與前述類同,「罪犯殺害無辜者」和「法律判決罪犯死刑」是兩個概念。在私人之間才存在「報復」「以暴制暴」「冤冤相報」;而在法治社會的法庭審判,既不是個人對個人,也不是陪審團對個人,而是英國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早就闡述過的,人民為自保而授權(通過契約轉讓)成立政府;所以法治政府的法庭,是人民授權,是民意體現。它不再是個人(私人)對他人的「報復」,而是民意對罪犯的公義審判。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遏制犯罪,兩個價值相反的內涵。偽善者、反對死刑者的最大錯誤就是攪糊概念、顛倒價值。

台灣前警政署長侯友宜反對廢除死刑,他有一個充分的法律專業理由。他說,社會大眾看殺人案件,多是照片和資料,然後多是兇手告饒,甚至悔恨等場面。但他看過很多殺人現場,感受就很不同。

他說,例如台灣著名的陳進興殺人案,侯友宜作為警政人員看過那三個無辜者被殺的現場,痛感慘不忍睹。後來他跟陳進興交談過,陳犯對自己殘忍殺人,談起來津津有味,連說帶笑,毫無悔意。侯友宜當時的感覺,「兇手不是禽獸而已,簡直是妖魔了」。

而主張廢除死刑的人,看不到這些,只是看到殺人犯後來長年累月(死刑執行很慢很難)的求助形像,而沒有看到他們殺人時那種兇殘,因而就感情用事地同情那個把別人的生命殘忍剝奪的罪犯,強調其生命的寶貴。侯友宜把它稱作「感受的不平衡」。他引述民調說,在台灣,司法人員贊成死刑的比例最高。因為他們辦案、接觸得最多,感同身受最多。所以,必須保留死刑,執行死刑。這是司法正義,不是「報復」「以暴制暴」。

反對死刑者的第三個理由是,死刑起不到殺一儆百的作用,犯罪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而且他們尤其願意強調罪犯以前的挫折經歷等,來替罪犯辯解、釋罪。

死刑有沒有「殺一儆百」的作用?從常理來看,當然會有。中文自古就有「殺人償命」的說法,這個「償命」當然會對謀殺者起到心理遏阻作用;也就是說,你殺人,等於殺你自己!這給欲殺人者只有一個極小的縫隙:僥幸不被抓住,否則你就償命。這種概念深入人心,當然遏阻殺人行為。

美國很多學者研究指出,死刑對遏阻謀殺犯罪具有「很強的嚇阻力」。美國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David Muhlhausen曾就此在參議院司法小組聽證會做了「死刑嚇阻犯罪、拯救生命」的證詞:九十年代美國Emory大學的Paul Rubin等三名學者,對美國三千個城鎮20年間的犯罪數據研究展示,平均執行一次死刑,可挽救18條被謀害的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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