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歲的劉小妹妹遭到兇嫌隨機斷頭的新聞傳出時,全台灣的心都隨之碎裂,但哀戚也很快轉為憤怒,在社交媒體上蔓延,恐懼與獵巫齊飛,或許此時冷靜的檢視民眾熱情的法律要求與目的之間的關係有其必要。
在所有反廢死的論述中,最強烈者乃是死刑阻卻論:Ehrlich在1975年發現美國平均每執行一個死刑可以減少八件謀殺案!如果此一結果為真,所有廢死的論述皆遭受挑戰,因為無論如何論述人格權或是生命權,潛在的受害者都有同樣的權利,而且八倍數於兇手的生命;除非法院昏庸至誤判率達九成,否則死刑的阻卻效果無法忽視,因此這方面的研究也成為美國最高法院死刑存廢辯論的重要證據。
後來的學者發現Ehrlich的資料以及研究方法都過於粗糙,而不斷修正,也得到各種不同的結論,不過多數修正後的研究都證實死刑阻卻效果的存在,甚至比Ehrlich估計得更高,一個死刑可以減少十八件謀殺之多,這也成為反廢死最重要的論據。
儘管如此,台灣一直是世界上少數存在並執行死刑的國家,因此如果死刑的阻卻效果確實存在的話,它已經在台灣發生效用。當然贊成死刑者在激情下往往會要求更多的死刑,未必是阻卻謀殺,而是「以平民憤」,但事實上台灣一直是世界上執行死刑密度最高的國家之一,從1980年迄今,就算不計入軍法審判,台灣也已經執行了540件死刑,超過美國任何一州,甚至比美國有死刑的末三十個州加起來更多。在這種情形下,實在無法看出更高的死刑執行率之必要,而「以平民憤」更往往成了執政者移轉執政不力的手段。
更重要的是,在隨機殺人一案上,死刑甚至連阻卻犯罪的效果都沒有:死刑要能夠阻卻犯罪,因為罪犯心中仍能夠理性計算得失以權衡行為,證據顯示隨機殺人犯並無法為死刑而阻卻犯罪,甚至有如鄭捷為求一死而隨機殺人的案例,因此類似劉小妹妹這樣最容易激起大眾最原始而強烈反應的案件,反而是死刑最無能為力之處。
因此劉小妹妹母親所言「凶嫌在當時沒有理智,不是靠立法做處置能解決,要靠家庭與社會教育。」實在是偉大而睿智的發言。我們一方面要減少社會不公義與青年不滿,並設立警戒系統以防範未然,但是另一方面也要接受這類極端例子事實上很難完全從社會消除。
我們必須避免為社會特定團體(如精神病人)貼上標籤,事實上一般人犯下謀殺的機率比甚至最危險的精神病人還高,貼標籤並孤立小團體只會帶來無謂的恐慌與更多的悲劇;媒體的報導尤需謹慎,模仿犯可能會因過度的資訊暴露與社會孤立而進而效尤;同時因應新興社交工具的興起,社會的通報系統也要防範這類事件由個人孤鳥式的犯罪變為集體性的犯罪,一如當代恐怖份子已經由孤僻的炸彈客蛻變為兄弟親友的社交團體。
陽光或許無法照亮社會每一個角落,但是一個充滿家庭與社區小團體的社會,會是一個陰暗面最少的社會。
*作者為加拿大約克大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