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爾開希觀點:我堅持廢死,但非出於慈悲

2016-04-0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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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燈泡不幸遇害,再度引起各界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論,而廢除死刑的主張未必都是出於慈悲。(杜兆倫攝)

小燈泡不幸遇害,再度引起各界對於死刑存廢的爭論,而廢除死刑的主張未必都是出於慈悲。(杜兆倫攝)

我仍然堅持主張廢除死刑,原則在不方便時堅持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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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殺童案爆發之後,網路上有不少人討論這個話題,更有不少人直接針對廢死運動人士出口謾罵。我要對這些憤怒聲討廢死運動的人們說,不要那麼聲嘶力竭,你們比起主張廢死的人並不更有道德高度。對於這次的隨機殺人案,你們不見得比我更難過,更嫉惡如仇,更痛恨那十惡不赦的殺人犯。討論廢死可以心平氣和,也可以臉紅脖子粗,但情感勒索,少來這套,你們沒這個資格!

這幾天,台灣沒有人不是心如刀割的,但顯然每個人處理同樣的傷慟的能力卻不同。有些人一定要找到一個「敵人」來斥罵才能平撫自己的情緒。一個顯然是個人精神有問題的極端個案,總不能再來罵馬英九,就扯到廢死運動,好像廢死運動要為台灣這樣一個多元豐富的現代工商社會中每一個人的精神狀態負責。聲嘶力竭者,你們並沒有更高的道德立場,顯然只有相對薄弱的情緒管控能力和比較不足的邏輯分析能力。

我主張廢除死刑並非出於慈悲。或許有宗教團體主張廢死是這樣的初衷,但我不是。主張慈悲為懷,就請和尚尼姑法師居士繼續在這社會上踐行吧,我深懷敬意,但這與司法懲治罪惡、實行公義是兩件事。教化?也沒,有些人就是不可能被教化,更不值得我們費那個力氣。

我主張修刑法增設一個「一級終身監禁」,即「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甚至願意接受加入「單獨囚禁,不得探監」、「監禁待遇以維持基本生命為標準」等看似不人道的嚴厲規定,取代死刑。將像這次殘殺小燈泡一樣令人髮指的罪犯,與社會完全隔絕,扔進不見天日的斗室,並把鑰匙丟掉。我想讓他生不如死,卻求死不得。

如果我們在意死刑作為貫徹正義的手段,我覺得讓十惡不赦的罪犯命歸黃泉,太便宜了他,我想要他活著每天受到懲罰;如果認定死刑可以嚇阻犯罪,我確信這樣的刑度比死刑更嚇人。

如果不是出於慈悲,不是為了教化更生罪犯,那麼我主張廢除死刑是為什麼呢?

廢死運動的一個強有力立論基礎是今天司法體制的不夠完美。司法從來都不是完美的,卻是必須的,所以幾千年來一直存在,也一直被不斷修正,不斷完善。也就是說,我們早已認定,以人類能力的極限,無論再充分的努力,都無法建構絕對完美的司法體制。只要是人來執行警察、檢察、以及法院的上上下下各種工作,疏漏就一定不可避免。只要「推理」、「歸納」、「自述」等概念仍然在司法體制中扮演著重要角色,那麼,冤案也就仍然可能出現。前幾年轟動全台的江國慶冤殺案就曾經讓我們深思:我們怎麼在司法冤案仍然可能的情況下,還有「死刑」這種不可逆轉的刑度呢?

有不少人說,不願意花錢養著一個慘無人道的罪犯一輩子,這種說法其實也站不住腳,我們總不能出於金錢考慮而決定殺人吧?在美國,死刑犯所耗費的納稅人金錢遠比終身監禁者高,因為司法系統對於死刑的程序比起非死刑案件有著嚴格得多的要求。僅公設律師的費用就高出數倍。台灣也許今天並非如此,但應該也相去不遠,而且作為一個曾經出現過冤案死刑並已被執行的國家,台灣未來司法改革方向也一定會是像美國一樣。

而我個人主張廢除死刑的初衷是對權力的恐懼與謙卑:法律是由我們選出來的代議士建構的國家公權依據,刑法是其中的一部分。換言之,就是我們授權一群人立法,進一步授權國家機關執行這個法律,其中的死刑就是授權國家殺人。問題是:我們如何授予國家我們自己並沒有的權力?這個問題幾千年沒人提出是因為那時並未確立人的生命的無上價值,但在過去的七十年間,這個價值確立了,比起我們的法律年輕得多。將過時的法律修正跟上新的價值觀,這正是我們所在時代的任務。

*作者為落籍台灣大陸民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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