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將第一次給他懷孕了,他卻偷吃,她無法告他外,因「這個舉動」還被渣男起訴…

2016-08-02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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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像他這樣讓我懷孕了,卻似乎完全沒有跟我結婚的打算,我應該可以請求他對我精神上傷害的損害賠償,侵害……算是我的貞操權吧!我從來沒有跟別的男人發生過關係耶!女人這麼珍貴的第一次,就這樣葬送在這種男人手上,對於我受的傷害,法律上應該有一些補償,或至少也應該對他有一些懲罰,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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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一○八四條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第一一一四條也規定了直系親屬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所以不管怎麼樣,他對孩子都有扶養的義務,你可以向他請求共同負擔子女成年之前的扶養費。目前實務上扶養費的裁定標準,通常會參考主計處每人每月生活消費支出來計算,再依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擔。譬如,以台北市一○三年度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平均為二萬七千零四元,假設你們兩個收入差不多,就是一個人要負擔一半大約是一萬三千五百零二元。」

這麼少?那我的貞操權呢?

「至於貞操權,過去有一些案例是被已婚男人欺騙未婚而發生關係,加害人被判定侵害被害人自主是否發生關係的權利。你們之間沒有這樣的問題,純粹是男女交往後的變心跟劈腿,你在決定是否跟他發生關係時,是能自主的,所以並沒有侵害貞操權的問題。」

我不能接受這種說法!你們知道當初我興沖沖地告訴他我懷孕的時候,他是怎麼說的嗎?

「我懷孕了。」

「你確定嗎?」

「非常確定。」

「怎麼這麼不小心……(到底是誰不小心?)那你打算怎麼辦?(這句話應該是我問的吧!)」

「當然要生下來,我不可能去傷害無辜的小生命。」

「如果你自己決定要生,你就要自己養,不要找我。」

我才知道,原來我的故事,跟別人沒有什麼不一樣。

那一天我去找他談判時,他勸不動我拿掉小孩,決定中場休息先去上洗手間再來奮戰。我獨自在他房裡,不自覺拿起他的手機檢查,企圖想得到其他不同的答案。

我也不知道自己想看到什麼。或許是覺得,認識了他四年,自以為很了解他,其實只是我一廂情願想看到的這一面而已;而我一直不肯正視的「那一面」,正逐漸轉身逼近眼前。

就是在那時候,我看到了他手機裡跟那個女孩的訊息紀錄。那些他對她說的話應該是專屬於我的,偏偏手機的那一頭,很殘酷是另一個女孩的名字。我查了一下她的檔案,十九歲,就是我遇到他的那個年紀,看樣子他的喜好四年來沒有變過。

「睡了嗎?」

「還沒。」

「在幹嘛?」

「剛洗完澡呢!」

「拍給我看。」

「不要。你亂說話,不怕你女朋友生氣?」

「她生氣最好,趕快分一分。」

「你捨得嗎?」

「甩都甩不掉,我喜歡的是你。光想著你洗澡的樣子就興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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