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不能探視、再婚就要取消監護權…呂秋遠列十大驚悚離婚協議:寫了也沒用啊!

2019-08-01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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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離婚協議不要亂立啊!(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這些離婚協議不要亂立啊!(示意圖非本人/pakutaso)

在離婚協議書上,經常會出現關於親權(監護權)、探視權或扶養費等等沒用的約定。奉勸各位即將離婚的鄉親,不要以為自我感覺良好的條約是有用的,否則就會離婚一時爽,協議火葬場。以下是最常見的詭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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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用負擔扶養費。

很多人喜歡拿讓出監護權,來交換扶養費,事實上,扶養費的請求不是監護方的權利,而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所以爸媽同意對方不付錢是沒用的,小孩可沒有同意。

2.永久不能探視。

沒可能。探視權不只是探視方的權利,也是孩子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必須」跟離婚的爸媽相處,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阻隔他們交流。(性侵、傷害小孩的父母例外就是了)

3.隨時可以探視。

這等於都不能探視。往後監護方就會以「孩子不想」、「孩子很忙」等等的藉口,讓探視方永遠都看不到。因為「隨時」兩個字,其實是「隨時不行」四個字。

4.探視時不可以離開家門。

在監護方的監督下看孩子?孩子又不是入獄服刑,憑什麼只能在他家裡看?當然可以帶出去會面交往。

5.探視時不可以過夜。

當然可以。甚至還可以帶出國去玩。暑假最少有14天到一個月,寒假至少有7天。

6.以後不可以繼承財產。

孩子不會因為離婚,就不是兩方的孩子。既然有血緣關係,離婚跟繼承有什麼關係?Btw,生前拋棄繼承根本無效,更何況,爸媽又有什麼權利替未成年子女拋棄他們的繼承權?

7.以後不用扶養探視方。

那麼,拋棄自己的權利總可以吧?很遺憾,如果爸媽都沒有扶養過孩子,或是離婚以後不負擔扶養費,或許孩子可以在爸媽老年以後主張不用扶養,否則離婚後,如果探視方還是有給付扶養費,孩子將來還是要養他的。

8.脫離父子(母子)關係。

在離婚協議書上載明脫離父子或母女關係,都是沒用的。登報或許是個方法,可惜只會讓人訕笑而已,一樣不能達到目的。除非孩子讓別人收養,否則一輩子都不能脫離這種關係。

9.有單獨監護權就可以直接改姓。

有單獨監護權,只代表可以單獨決定孩子在未成年以前的事務,但是離婚以後要改姓仍然要對方同意。真的想改姓,不妨把改姓的合意直接寫在協議書上,不然就要到法院提告才行。

10.再婚或談戀愛,監護權就歸對方。

離婚以後,每個人都有再婚自由或是戀愛自由,又不是光緒時代,還要人不能改「嫁」,不然就要把孩子監護權收回去,這是什麼心態?這麼擔心孩子愛上他的戀人,就好好對待孩子吧!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呂秋遠臉書
責任編輯/潘渝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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