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韓女性保障比南韓進步?產假長達8個月?其實號稱「平權」的背後真相是⋯

2019-08-12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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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韓政權致力於保障性別平等。在立法規範方面,的確卓有成就。但實際上,傳統父權觀念仍然深植於社會中,北韓女性更必須兼顧建設祖國和養育子女的雙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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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一九四六至一九四九年,平壤當局為了保護女性的權利,通過並頒布對那個時代的人而言頗具革命性的幾項法律及條文修正案(土地改革法、產業國有化法、男女平等權法令)。北韓女性自此以後享有和男性同等的權利。她們有受教權、投票權,與男性從事同樣價值的工作時享有同等的薪酬和食物配給;禁止娼妓、藝伎行業,禁止納妾和強迫結婚;離婚合法化。韓語裡的「婦人」——buin——一詞也受到審視討論,因為它也有「太太」的意思,從今而後鼓勵使用較中性的字詞——nyeoseong「女性」。在一九四七年時,廢除只有男性能成為家族家長的朝鮮傳統「戶主」制(hojeok),此後女性也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要邁出這意義重大的一大步,南韓足足落後北韓數十年,直到二○○八年才正式廢除戶主制度。

北韓女性地位的演變可分為四個階段

首先,從一九四五至一九五○年的社會主義革命時期,在朝鮮民主婦女同盟(一九四五年成立)號召動員下,北韓女性為了「打破封建時代的枷鎖」,積極起參與政治活動和接受教育。

到了一九五○年代,奮力爭取權益的時期結束,北韓女性投入韓戰戰後的重建工作。她們從今爾後是勞動英雄。其中的楷模人物有朱平宣(Ju Pyong-son)、宋昌淑(Song Chang-suk)、李花善(Ri Hwa-sun),在五○年代晚期,北韓啟動經濟建設五年計畫的「千里馬運動」(以朝鮮傳說中的雙翼馬)期間,這三位紡織廠女工以「千里馬日行千里」的精神投入勞動生產。不過,由於婦女還擔負家庭照顧責任,並無法全心全力投入工作崗位。到了一九七二年修憲,一九七六年頒布《兒童養育法》,繼而是《勞動法》,北韓女性終於能減輕負擔。平壤當局提供多種服務和設施來援助母親,諸如配給熟米,廣設洗衣場和托兒所。

一九八○年代時,北韓國內對勞動力的需求降低。政令宣導裡的女性不再是勞動英雄,而是具備「女性」美德的戰士與母親,一如「國母」康盤石(金日成的母親)與金正淑(金正日的母親)。北韓婦女此時起背負著工作與家庭的雙重負擔。

到了一九九○年代,北韓發生大饑荒,女性為了家中生計,紛紛做起生意買賣,在逐漸發展的市場經濟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在北韓,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人當中,女性佔了七至八成的比例,她們無疑是「市場領導者」(market lea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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