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並沒有特別強調性解放,許多異性戀反而是一夫多妻的……那麼,小時候要不要開始教育孩子什麼是性行為,不論異性或是同性?當然要。不然孩子就像你小時候一樣,以為牽手就會懷孕怎麼辦……難道學校不用教,而家長不想教,孩子未來就不會做?」
關於同志婚姻這件事,反對者不覺得很奇怪嗎?為什麼明明這麼簡單的事情,卻會演變成兩極化的對立?就反對者而言,同志婚姻就是代表淫亂、異常、需要矯正、毀滅倫常等的行為。
難道這麼多台灣人都生病了?只有反對者才是正常的?他們是上帝的子民,而我們卻是被撒旦誘惑?我希望反對者可以平心靜氣的思考一下這些論點,然後提出有系統的論述,支持自己的想法。
同志婚姻,確實不純然是公共政策,一部分參雜了厭惡的情緒與自我理解的宗教信仰。然而,請記得一件事,你的情緒與宗教,正在深深的影響某些人。這些人,不是極少數(縱然是極少數也需要照顧,這就是社會成立的目的不是嗎?)而是一部分,雖然異性戀仍然是多數,然而,這種多數,難道就可以因為情緒與宗教,對於較少數的人施加國家機器的暴力?請認真的想想以下這10點:
1. 接受婚姻,就是接受對於伴侶的忠誠與互相信賴
同志希望有婚姻制度,就是現行的婚姻制度強調單一配偶制,對於配偶有救助義務、忠誠義務等,而且相對應享有財產權、繼承權、收養權等。為什麼這些被稱為淫亂的人,想要進入婚姻這個強調忠誠的制度關係?難道只是為了毀滅異性戀?
拜託,沒這麼無聊好嗎?這些信賴伴侶的人,就是希望透過制度落實忠誠與愛,為什麼要讓制度剝奪這些人的權利與義務?
2. 只要身為人,都應該有制度保障
人的權利,從出生到死亡,都只能依法保障與剝奪。同志希望有婚姻制度的保障,社會如果要剝奪他們的權利,就必須給予充分的理由,但是理由是什麼?為什麼異性戀有,同性戀不能有?
3. 關於保障,不應該制訂專法
如果保障要制訂專法,那麼無異是一種新的歧視。我們可沒有制訂基督徒婚姻法、老少配婚姻法、女大男小婚姻法,為什麼要特別制訂法律,「只」保障醫療權、繼承權、財產權?到底,同樣的性別結婚,就論理上來說,與不同性別結婚的差異在哪裡?
4. 以性器官作為標準的愛情很詭異
男與女的最大生理上差別,大概就是性器官。然而,為什麼要用性器官來區分愛情?為什麼不是用年紀?不是用身體健康與否?而是用性器官?男女或許可以用性器官來區分,但是愛情可以嗎?我們憑什麼論斷別人的愛情不是愛情?而我們的就是?
難道是因為愛情的墳墓是婚姻,我們不想讓別人一起辦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