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進一步來說,人權關注的是改變壓迫和歧視個體的政治體制,而不是死板地攤開人權法典、表列清單,一個一個唱名比對,沒有寫下來的就不是人權。然而,當護家盟在談人權時,他們將所有的「人」也都被預設為異性戀,因為只有異性戀才被當作是合格、正常、自然的人;相對的,同性戀則被看作是一個後天選擇的行為,而且是不夠格的、不完整的「人」,所以他們不可能會出現在護家盟的「人權清單」之上,更遑論生老病死、結婚成家的權益問題。換句話說,那些關於同志權益是不是人權的提問,根本就是在問同志是不是「人」?
在近日多元成家和婚姻平權的爭議,我們必須檢視目前國家體制所認可的婚家制度是否排除某些族群,並構成制度性的壓迫,尤其是當我們意識到有一群人實實在在地被排除在親屬家屬制度之外,並清楚向國家抗議他們所遭受到的對待。即便這群人是人口中的少數,但基於人權的思考,我們仍有義務檢視壓迫的結構,並且改變制度。
我們無意把議題簡化成「同性婚姻就是人權」的結論,或是認為台灣公民必須完全同意其他國家或人權機構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由,儘管他們確實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資源。但我們認為在婚姻平權的議題上,人權提供了我們一個思考的導引,讓我們一方面看見歧視的運作和壓迫的存在,另一方面也看見各種活生生的、具有差異性的人不斷與前者糾纏對抗。最後,與其把「同志」或「同志婚姻」當成一個問題,質疑「同志婚姻是不是人權」,不如讓我們反問「人權如何帶我們思考同志婚姻」?
文/江河清、施逸翔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文標題:同性婚姻是不是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