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也是勞工,也可以拿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工讀生」一詞,法令只有將勞工的薪水計算方式區分成「時薪」(或者日薪)及「月薪」,將工作時間區分為「全時工作」與「部分工時」,一般來說,到職時就應在勞動契約內,約定好薪水計算方式與工作時間。
大部分的工讀生在到職,已認知到這並非長期工作,所以往往會以自行離職的方式結束勞雇關係,然而,有些情況是像業績不好、主管以工作表現不好為由,將工讀生「請離公司」,工讀生不知道自己是被資遣,當然就不知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而黯然離職。
即使實務上很少有公司會資遣工讀生,但不代表工讀生沒有請求資遣費的權利!大部分的工讀生本質上還是與雇主約定為「不定期契約」,因此在勞方沒有提出自請離職的情況下,雇主如果要片面要求工讀生離職,原則上就應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情況,才能予以資遣。因此工讀生也是勞工,如被資遣,當然可以拿資遣費!
勞工如違反6點規範,公司可主張解僱
而根據勞基法第12條所示,如無以下情事,則不可為解僱員工。換句話說,如果勞工觸犯以下6點情事,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像是造假學經歷、欺騙工作技能。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對雇主或同事侮辱或施暴。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有形案在身還沒服刑。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像是違反公司內部規定。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破壞公物或洩密。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連3日無故曠職或一個月內曠職6日。
雖然看似清楚地闡述了公司可依據這6點之一解僱員工,但這6種情況,其實還是有許多解釋的空間,而且依照法律規定,還有「解雇最後手段性」,即使符合這6項其一,公司也要證明是在「無路可退」的情況下才能解雇員工。如果真的不幸被解雇,還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訴或是「調解」或「仲裁」。
很多時候勞工會因為擔心走法院曠日費時,然而2020年新法上路,專設勞資法庭,原則上法院應設立勞動法庭處理勞動事件,應優先遴選具有勞動法相關學識、經驗者擔任勞動法庭法官,而且法院應迅速進行,可望加快相關審理速度。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