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疫情不斷蔓延,觀光業生意首當其衝,飯店、航空業也傳出寒冬,中華航空擬實施主管減薪措施,從2月16日起國內各級主管、外派及轉投資事業主管基本薪調減10%,待疫情緩和後再行調整,更傳員工將放無薪假,華航回應是放寬條件由同仁自主申請「特殊事假與放寬留職停薪」,並無強制性。而藝人大S其夫汪小菲以愛妻為名經營的S Hotel,更傳出要員工共體時艱,放起一個月7天的無薪假,不配合的員工則遭到資遣。疫情對各行各業的衝擊目前尚未歇緩,究竟在這個非常時期,該怎麼保護自己的飯碗、捍衛自己的勞權呢?
不可任意資遣員工,未進行通報處3至15萬元罰鍰
同樣是離開公司、被炒魷魚,不再為公司賣命,公司宣稱勞工是資遣,還是解僱,會有非常不同的結果。根據釋字第719號解釋,這5種情況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而根據就業服務法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報,同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給被資遣的員工,方便員工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記求職,辦理失業認定、協助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如未進行通報,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非自願離職證明才能領失業給付
被資遣勞工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向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助,請相關單位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輔導期間勞工可依證明請領失業給付,公司需負擔部分補助,此舉以保證勞工權益,讓公司需考量營運成本,不敢任意資遣,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如果有公司未依照規定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導致員工非自願離職不是在保險有效期間,造成不符請領失業給付規定,而無法領到失業給付,其勞工損失應由公司依照規定的失業給付標準賠償,而公司因為沒有申報加保,還要按僱用員工之日至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被處罰勞保4倍及就保10倍的罰鍰。
有些公司會主張被資遣的員工拿著非自願離職證明,向勞動部請領失業給付,這樣公司就要出一部分的錢,而拒絕開立證明,其實失業給付是來自勞保,因此不能以此為主張,拒絕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怎麼辦?2步驟自保
根據就業服務處提供的資訊,如果公司拒絕開非自願離職證明,第一步驟可以詢問公司為什麼不開?而公司如仍拒絕開立,則可上勞資法庭調解,2020年新法上路,專設勞資法庭,可望加快相關審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