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律師高考以1分之差,收到通知處分不及格而興訟,一審判陳男勝訴,撤銷原處分;經上訴,二審今天認定考選部應啟動第3閱程序並計總分論斷及格與否,判陳男勝訴確定。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參加民國106年律師高考,總成績482.50分,未達及格標準483.50分,收到考選部寄發的成績單通知不及格(原處分)。
判決指出,陳男申請複查及閱覽試卷後,質疑「智慧財產法」科目第2題第2子題的兩閱分數相差已達子題20分配分1/3以上,卻未進行第3閱;考選部調出試卷檢視,認為尚未達得啟動第3閱的條件,並製作書函回復陳姓男子。
陳男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第1閱卷委員就2個子題,評閱分數分別為14分、15分,合計29分;第2閱卷委員評閱分數分別為13分、3分,合計16分;兩閱總分僅相差13分,未達第2題題分1/3以上,確實不用進行第3閱。
但是在申論題的成績評定部分,自形式觀察應有平行兩閱,但其中一名閱卷委員顯然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未採取一致性的評分標準(構成犯罪與否),導致判斷有恣意濫用的違法情事,使得考選部以此作為陳男未獲及格的原處分,確實有違誤。
法院判決,撤銷陳男不及格的原處分,命考選部應依本判決的法律見解,另做適法處分。考選部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子題中,第1閱卷委員評閱分數為15分,第2閱卷委員評閱分數為3分,兩閱分數相差12分,已達子題配分1/3(即20分/3=6.66分)以上,確實應進行第3閱。原判決就此認定有所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申論題部分,原判決以第1閱卷委員認為陳男作答內容為「不構成犯罪」,而第2閱卷委員卻認為陳男作答內容為「構成犯罪」,兩者相歧,就認其中一名閱卷委員是出於錯誤事實認定而有判斷的恣意濫用,尚嫌速斷,所持見解難認妥適。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判決撤銷原處分的結論,核無違誤,這部分予以駁回,命考選部應否作成陳男及格的處分,應待開啟第3閱程序,由第3名閱卷委員評閱結果,並計算總分,據以作成及格與否決定。全案確定。
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