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道理用反同性戀教會上帝的目的論,而不是由我們偉大、開明且比較關心信徒健康飲食的麵神決定。
二、做為政教分離的世俗國家,關於婚姻和性行為的宗教見解還請留在臥房裡自己解決,我其實不太想知道。
三、反同性戀團體似乎非常努力地希望大家不要把他們當成奇怪的狂信者,在各種文宣中努力地撇清和宗教的關係。顯然他們也不覺得,用宗教來定義「自然」或「人該做什麼」是正常的做法。
其他的定義哪個適合呢?
一、如果生物展現出來的潛能都屬於自然,那同性戀也是自然的,這個定義會導致反同性戀團體的原始主張不成立,顯然無法適用。
二、「跳舞難看」這種不自然,在舞會結束後就不重要了。並且就算是在舞會裡,我們通常也不會禁止跳得難看的人跳舞呀!
三、用「自然」來形容「正常」呢?一個問題是,任何對「正常」的主張都是獨斷而任意的。編輯顯然不會同意拖稿打《異塵餘生4》很自然,快點把稿呈給他校對才自然。這種連編輯和寫手間都喬不定的自然定義,大概也不適合拿來當政策主張的定義使用。
沒褲子了怎麼辦呢?
考慮到其他的可能都剔除,只好根據我所能想到的各種自然定義中,挑出剩下的「包含人類在內事物的原初狀態」,考量到反同性戀團體經常強調 「同性戀是後天的」「同性戀是社會鼓勵建構的」和「只有人類會被教導成同性戀」而推敲起來的反同團體認知中,人類原初狀態是沒有同性戀的。看來就是這個定義了!多麼漫長的推論過程啊!
根據這個分析出來的結論,我們能做出如下的類推:
「褲子不自然」的論證
一、褲子是不自然的。(你看到沙灘上有條褲子,你會覺得那是自然隨機演化出來的嗎?一定是智慧的中國紡織工織造後,被潮水沖走的。)
二、不自然的東西都是壞的或錯的。
三、因此,褲子是壞的或錯的。
四、我們必須反對壞的或錯的事物合法化。
五、我們必須反對穿褲子。
(感謝反同性戀團體為推廣天體營文化所做的努力,引領臺灣人追求展現身體露天美學的重責大任就交給你們了!)
反同論證的問題在哪?
事實上,這次反同性戀團體犯的錯誤,是叫做「訴諸自然(appeal to nature)的非形式謬誤」。這在批判思考學者的分析下,有兩種基本形式。
第一種:
A是自然的。
因此,A是好的或對的。
第二種:
B是不自然的。
因此,B是壞的或錯的。
很顯然的,這種論述裡的自然定義經常不明確,甚至於各種「自然」的意義彼此矛盾。「原始狀態」的自然和「習慣成自然」的自然,在意義上很可能就是誓不兩立。因此在訴諸自然時,其實往往是在拿語意模糊的話來搪塞。又或者心中已經有獨斷的定見而沒有提供證據,只是用「自然」一詞強迫你接受他偏頗的前提,這種說法在邏輯學上稱為「丐題謬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