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民眾路上撿到振興三倍券,金門縣警察局說,因無法比對出遺失人,只能依民法公告,6個月內等遺失人來認領,但若都無人來認領,三倍券因有使用期限,半年後將形同廢紙。
金門沙美教會牧師許素蓮昨天在金沙地區撿到一份振興三倍券;由於金湖分局金沙分駐所就在附近,她立刻原封不動交給警方。
分駐所員警楊志賢受理後,本案在今天移送金湖分局偵查隊後續處理。偵查隊隊長林練雄受訪表示,經過詢問三倍券諮詢專線得知,由於無法比對出遺失人,只能依民法807條公告6個月,等待遺失人來認領。
林練雄表示,除了這起三倍券遺失案,金湖分局同時受理另一起金沙鎮三山里民眾遺失金門1+1振興券案。由於遺失民眾清楚說明遺失的地點和數量,警方再根據券上的編號查明無誤,將30張振興券交還失主。
縣政府建設處表示,1+1振興券有軌跡可循,容易找到失主,但中央的三倍券必須向經濟部和郵局查證,就如同遺失現金一般,要找到失主的難度很高。
不過,林練雄說,警方也可從失主是否到過遺失地點、三倍券包裝外觀、金額等研判真正失主。否則,只能依民法規定等待6個月,若無人認領再歸拾得人所有。
但由於三倍券使用期限到12月31日,如果半年內沒人認領,到時將形同廢紙。拾得人許素蓮說,撿到三倍券時,心想失主一定心急如焚,她東張西望,都沒有看見人,只有交給最有公信力的警察。
她說,這份三倍券本來就不是自己的東西,只是失主損失了新台幣1000元、商家又減少收入,有點可惜。
文/黃慧敏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