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現在是下課時間,你不能管我!」教育部於今年8月3日公布了「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修正規定,但才剛推出馬上引起部分教師反彈。出現爭議的條文主要為,第15條和第22條,特別是第22條第16項更載明了「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也就是說,一旦修正內容公布後,往後一進入下課時間,除有特殊情形發生,否則老師無法管教學生!
教育部8月3日的修正內容一出,馬上引起部分教師譁然。其中,修正內容的第15條規定,「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同條也規定,若學生提出異議,教師應調整或停止所執行之處。對此,全國教師會(全教總)在9日發出新聞稿指出,該條文「不分青紅皂白」,只要學生提出意見,老師就一定得要調整或停止管教措施,等於是讓學生改變原管教措施的權利。
另外,修正內容的第22條第16項也規定,「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全國教師會(全教總)同樣認為,第22條所載的那幾項,本來就有許多項無法在上課中實施,勢必得在下課期間進行。另外,同條16項所指的「特殊情形」為何?教育部若沒有說明清楚,恐怕會使老師們難以執行。
對此,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則在臉書發文表示,他認為當時教育部應該是要表態,「不可以罰禁止下課」、「不可以下課時間罰寫」、「不可以下課時間罰站」,然後又扭扭捏捏,不肯面對那些所謂一般管教措施,在校園現場常其實都是處罰內容。結果搞出一個「除有特殊情形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不過馮喬蘭也說,這些都算是進步,因為當老師們罰站、罰不准下課、罰寫時,有機會想想這樣的處罰是否恰當。「真的不是壞事。完全是有助於進步的。」而馮喬蘭也認為,那些一般的管教措施,目前其實都只有處罰的意義,所以用那些管教措施來說輔導,是完全用錯名詞。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