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的官媒,你不許講「原住民」這三個字

2017-08-1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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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Jialiang Gao @ Wikimedia Commons,Mata Taiwan提供)
(圖/Jialiang Gao @ Wikimedia Commons,Mata Taiwan提供)

中國透過民族識別,重新定義「漢夷」二元關係

主要的決定權源自擁有「科學」的專家手上,當事人的認同或文化多樣性的事實,往往是被忽略或壓抑的。相較於臺灣,中國把「民族」界定得更清楚,透過科學性的民族識別、為達成形式上民族平等的政策,重新包裝傳統中國「漢夷」、「華夏——蠻夷」的二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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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識別」(Ethnic Minority Identification Project)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為了民族政策需要而進行的工作。在史達林主義的啟發下,自 1953 年組織人力進行大規模的民族考察識別工作,首先確認是漢族還是少數民族,其次識別其是單一民族還是某一少數民族的一部分,最後確定該族群的民族成分與族稱。

從史達林在《馬克思主義和民族問題》一書中對「民族」的定義,可見當時「民族識別」的指導原則,是把民族想成穩定且高度一致性的:「民族是人們在歷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語言、共同地域、共同經濟生活以及表現於共同的民族文化特點上的共同心理素質這四個基本特徵的穩定共同體。」(《斯大林全集》,第 11 卷,人民出版社,第 286 頁。)

透過政權的力量以及民族學的「科學」依據,對中國的各種族群文化創立一套分類系統 —— 直到 1979 年,政府面對複雜難解的識別問題,態度開始轉為消極,決定不再識別新的民族。於是,除了極少數尚未被識別屬於任何一族的人以外,幾乎每個人都被歸類在某一關定的族類範疇內。

然而主要的決定權源自擁有「科學」的專家手上,當事人的認同或文化多樣性的事實,往往是被忽略或壓抑的。

台灣承認「原住民族」的先住性,是中國做不到的

臺灣的「原住民」則是源自 1984 年開始發起的「原住民族正名運動」,最後在 1994 年 8 月 1 日,經過國民大會修憲後,憲法增修條文終將「山胞」修正為「原住民」,並於 1997 年第四次修憲時,進一步將具有集體權屬性的「原住民族」入憲。

「原住民族」的定義涵蓋「祖先在外來殖民者到來前就居住在該土地」、「目前生活處於被支配的地位」以及「其文化差異明顯與該國大部分成員有別」的要件。而中國對於「少數民族」的定義頂多只符合後兩項,而否認了原住民的「先住性」。

在臺灣,最初是依照日治時期民族學者移川子之藏的分類為基礎,建立 9 族的分類,後來在 1998 年原住民族委員會(簡稱「原民會」)成立後,開始制定認定辦法並執行。在考究申請正名的族群存在之證據,以及完成一定數量族人之署名,經行政院核定後,政府就會合法保障該族群的利益和權利。目前官方認定的原住民族群共 16 族,而地方認定的族群包括西拉雅族、大武壠族及馬卡道族等族。原民會認為影響族群被完成認定的因素,通常包含了該族群的家譜蒐集狀況、歷史相關紀錄、和其具延續性質的語言和文化身份

如今,在中國的少數民族地區處處可見「民族」,為了迎合觀光客展現的「民族文化特色」服飾、「民族展覽」、「民族餐館」、「民族商店」等,「民族」的意義在中國漢人的理解,幾乎就是指佔總人口數 8.49%(2010 年第 6 次人口普查)的「少數民族」,從官方文書、報章雜誌到短暫的到訪旅遊活動中,刻板印象的總合。

他們在 56 個民族的大合照裡展現出和諧融合、團結統一的黨國形象,留給旅人神秘且富有原始風情的幻想,但,也就僅此而已了。

(圖/Brücke-Osteuropa,Mata Taiwan提供)
對中國官方而言,民族之間地位相等,「不可分割」地共同組成情感上的「中華民族」—— 以及政治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圖為雲南的彝族婦女。(圖/Brücke-Osteuropa,Mata Taiwan提供)

文/VANESSA LAI
本圖/文經授權轉載自Mata Taiwan(原標題:在中國的官媒,你不許講「原住民」這三個字)

責任編輯/林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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