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約定小三為受益人
已婚的甲男與單身的乙女有婚外情,並偶而共同生活。甲每個月固定匯款一定金額給乙,以供日常支出。乙擔心萬一甲發生不測,她頓失依靠,生活會陷入困境,因此建議甲出資購買壽險,並以乙為受益人。
乙是俗稱的「小三」,不是正宮夫人,甲可以投保並約定乙為受益人嗎?姑不談道德人情,僅依法論事,正確答案是「可以」!
要被保人須有保險利益
保險契約成立要件之一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存在一種特定「關係」,即要保人會因為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而有所損失;這個關係稱為「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亦稱「可保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會因被保險人未發生風險事故而獲益;反之,會因被保險人遭受風險事故而受損失。
甲為乙生活費所仰給之人
保險法第16條規定,要保人對於下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三、債務人。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上述第二款的「生活費所仰給之人」,對乙而言,就是甲。萬一甲身故,乙即失去經濟來源,會遭受損失,因此乙與甲之間存在保險利益。
依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因此,乙或甲其中任何一人可以做為要保人,以甲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約定乙為受益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須確認保險利益
為避免保險理賠的道德風險,保險公司在簽訂保險契約之前,必須透過核保部門的客戶審查程序,確保保險利益關係存在。
於上述案例中,保險公司可能會在儘量不影響保戶隱私的前提下,採取一些措施,想辦法確認甲是乙的「生活費所仰給之人」,例如:
●要求出示銀行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佐證甲固定提供生活費給乙。
●拜訪居所,查看共同生活的證據,例如衣物、用品、書信及照片等。
●如果有必要,於深夜或清晨突襲探視,確認甲乙共同生活的事實。
原則適用多類保戶
保險利益原則適用於許多特殊類型的保戶,例如同居男女或同性戀人互相為對方投保、父母為非婚生子女投保、小三或小王為伴侶投保、債權人為債務人投保、雇主為高階經理人投保等。
只要符合保險法規定,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並取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即可訂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可以約定為受益人。
文/林宏義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Money錢(原標題:保單受益人有限制嗎?如果填小三是可以的嗎?)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