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倍券期限到年底,孩子沒用完的父母可以拿來花嗎?律師解答:符合一原則才行

2020-12-18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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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三倍券期限快到了,你都用完了嗎?(資料照,盧逸峰攝)

振興三倍券期限快到了,你都用完了嗎?(資料照,盧逸峰攝)

編按:行政院所發的振興三倍券將在2020年底到期,還沒花完的民眾得要加緊腳步。但如果是孩子的那份還沒花、或是沒花完,父母可以拿來用嗎?律師親上火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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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興三倍券開放領取後,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日前有名母親幫自己和孩子領取三倍券,國二兒子卻要求拿走屬於自己的那份,遭母親拒絕後,指控母親這樣的行為是侵占。這個問題確實蠻有趣的,父母出錢以小孩的名義向政府領取三倍券,到底是誰的財產?誰可以使用呢?

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原則上可以使用收益

未成年子女因為「贈與」、「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所獲得的財產,依據民法第1087、1088條的規定,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雖然是子女的財產,但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思慮不周、尚未有能力管理,因此基於保護教養的義務,父母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不過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以處分」。

相反地,如果不是贈與、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那是屬於「非特有財產」,譬如小孩打工賺得薪資、有償取得的財產,基於尊重子女獨立的人格,父母基本上沒有管理、使用收益非特有財產的權限。

振興三倍券是特有財產嗎?

先說結論,我認為由父母出資領取的三倍券性質上是子女的特有財產。

條文規定得很死,特有財產依法只限於贈與、繼承、無償取得這三種類型。而三倍券需要先負擔1000元現金,原則上並非單純受贈與,但若這1000元是由父母支付並用小孩的名義申請,那實質上「不是由子女的財產支付」,子女的財產實際上沒有因而減少,但卻因為自己名義的申請而獲得了政府發放的三倍券,對子女來說解釋上應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

相反地,如果子女是以自己的財產支付1000元領取三倍券,那原則上就屬於子女的「非特有財產」,父母沒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要注意什麼?

綜合來說,未成年子女的三倍券若是父母出資,屬於子女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所有權雖然在子女本身,但父母依法是可以使用收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使用收益三倍券必須是為了「子女利益」才行;而子女自己要使用三倍券的話,也要遵守民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譬如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如果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原則上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我們可以發現,從結論上來說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能使用小孩的三倍券,但其實各自都有些微的限制:父母必須為子女利益、而子女除了日常生活必需或純獲利益等狀況外要經父母同意。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希望透過父母的保護教養不讓孩子在思慮不周下受到損害外,同時能適時教育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我想這也是親子間需要共同學習的重要課題。

(圖/律師彈吉他)
(圖/律師談吉他)

文/ 律師談吉他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專頁。(原標題:父母能不能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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