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記錄都會成為以後保險理賠的參考依據,切記不可以太大意。有位民眾想要進行更深入的癌症篩檢,又擔心健保不給付,因此故意把病況說得很嚴重,初次看診即向醫生表達「乳房不舒服已經2年多了」。誰知,過沒多久真的確診為乳癌第二期,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給付時,被保險公司直接以帶病投保為由拒賠,最後是打了官司才拿到55萬元的癌症理賠金。
有一名魏姓女子105年5月17日向國泰人壽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防癌終身健康險附約,5個多月後發現右側乳房有腫痛現象,10月28日她到醫院就診,為了免費取得更精密的檢查,她還故意把病況說得很嚴重,強調腫瘤已存在2至3年。醫院因而為她進行超音波檢查,發現有2公分腫瘤,進一步做CT電腦攝影,初步判定是乳癌。
隨後魏女住院進行手術切除腫瘤,並於12月14日正式確診為乳癌第二期,之後展開多次化療及放射線治療,也多次住院或到門診就診,事後因此向國泰人壽請求給付保險金共55萬2,000元,以支付治療癌症相關的醫療費用,但被國泰人壽拒賠。
國泰人壽表示,魏女在醫院求診時,已表明「右乳房腫瘤已有2至3年」,經檢查也發現右乳上外方有個3至4公分結節性病變,皮膚呈橘子皮變化,並有觸痛,由此可見,她早在求診前2至3年既已發現身體有異常,才會向醫生陳述該狀況。由於陳述跟實際檢查結果又相符,更證實她在投保前已知道自己罹患乳癌,且在105年間密集向國壽等多家保險公司投保。
魏女被拒賠後,一狀告上法院,魏女向法官表示,她就醫當天,陪同看診的媽媽跟她說「一定要把自己的病情講得很嚴重,健保才會給付所有的檢查費用」,因此是媽媽向醫生表達「女兒乳房不舒服已經兩年多了」。
法院審理後認為,如果魏女想要帶病投保,應該不會讓自己的主訴有瑕疵,加上若早在102、103年發現乳房有硬況,不太可能冒著生命危險,拖到105年10月才就醫。根據這些事實判斷,法院難以認定魏女在投保前2、3年,就已摸到乳房有硬塊的情況。
此外,法院也向健保署調閱102至105年間的就醫紀錄,魏女最早也是在105年10月進行乳房超音波檢查後手術,在此之前並未發現,有其他乳房疾病的看病史。至於密集投保部分,魏女是從94、100、105年分別向不同保險公司保防癌險,並非是集中於105年間投保,綜合上述來看,最後判國泰人壽應給付魏女55萬2,000元。
文/紀佳妘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險網(原標題:為健保給付誇大病況變「帶病投保」 罹癌女55萬理賠金險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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