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看到重病插管、被綁在床上的病人,都會升起這樣的念頭──「要是得落得這種下場,還不如給我一針,在夢中死了算了!」
但是,為什麼不是「好死」就是「賴活」,不是「活死人」就是「安樂死」呢?為什麼我們的選擇如此有限呢?
英格利斯事件
湯瑪士.英格利斯(Thomas Inglis;22歲)於2007年7月,與人喝酒時發生爭執而受傷,在前往醫院的途中,又從救護車上摔落,導致腦部嚴重損傷。接受降腦壓的手術後病情逐漸好轉,醫師也表示湯瑪士會康復。然而湯瑪士的母親法蘭西絲(Frances;五十七歲)認為,必須透過維生系統與二十四小時照護的兒子十分「悲慘」。
由於她學過看護,取得大量海洛因,注射到住院中的兒子身體裡,好讓兒子從「悲慘」的狀態中解脫。當時好險醫護人員及時發現,湯瑪士才免於一死。然而,因殺人未遂而處於保釋期間的法蘭西絲,最後竟然偽裝成嬸嬸,潛入湯瑪士出院後居住的護理之家,擺脫所有看謢人員的阻止,躲進湯瑪士的病房,對他注射超過致死劑量的海洛因。這起事件發生於2008年11月。
法蘭西絲在法庭中主張:「心懷惡意奪人性命者才是殺人,我心中懷抱的是母愛,所以不是殺人。」法官在2010年1月20日,以「法律沒有『仁慈的殺人』概念」為由,宣判法蘭西絲犯下殺人罪,處以無期徒刑(至少必須服刑9年)。
吉德戴爾事件
英格利斯事件發生一個月之後,也就是2008年12月,發生了吉德戴爾事件。琳.吉德戴爾(Lynn Gilderdale)罹患慢性疲勞症候群(CFS/ME),從17歲開始便臥病在床。她在31歲時,懇請照顧她十四年的母親凱.吉德戴爾(Kay Gilderdale)協助她自殺。
原本是看謢人員的凱,花了一小時嘗試說服琳放棄自殺。但是她的死意堅定,凱最後還是給了琳致死劑量的嗎啡。琳自己用點滴注射嗎啡後並未死亡,最後是凱把嗎啡等錠劑壓碎,連同空氣一起打進點滴,促使琳死亡。凱的行為明顯具有殺人意圖,而以殺人未遂與協助自殺罪起訴。但是凱只承認協助自殺,否認殺人未遂。
英格利斯事件判決後六天的2010年1月26日,陪審團駁回了殺人未遂的罪名,判決凱犯下協助自殺罪,處以一年緩刑。法官批評檢控署:「起訴滿懷愛心、為女兒奉獻的母親打從根本就是錯的。」實際上,凱可說是贏得無罪釋放。
當時,檢控署署長根據最高法院的命令,針對前述的柏迪興訟案,蒐集各界對於指引草案的意見,即將發表最終指引(發表時間為2月25日)。前述兩起事件的時間,正好與柏迪興訟案重疊。英國社會面對這兩起事件的判決結果時,期盼近親協助自殺能根據最終指引不受起訴的聲浪水漲船高。2008年開始瘋狂討論的議題─立法允許醫師協助自殺,此時更是白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