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吉德戴爾走出法院玄關時,隨即受到眾多媒體包圍,成為立法允許協助自殺的「代表」。她接連接受媒體訪問,訴說十四年來照顧女兒,而女兒期望自殺使得她「心碎」─社會大眾為了凱的犧牲而落淚、感動、瘋狂。這股風潮,使得大眾轉為批判判決法蘭西絲無期徒刑的陪審團,也批評以殺人罪起訴法蘭西絲的檢察官:「這種判決毫無同理心。」
「根據指引來看,應該判無罪。」「明明兩者都是母愛為出發點,為什麼一邊無罪,一邊是無期徒刑?」「法令不可以左右搖擺。」「母愛與犧牲不應該受到法院制裁。」「應該立法准許以愛為名的殺人。」「應該要修改法令。」之前便主張協助自殺立法的知名人士紛紛登上媒體,大家異口同聲主張:「應當立法允許近親協助自殺!」
英國在頒布指引之後,英國國內依舊持續各種推動立法允許醫師協助自殺的運動,例如推動立法最有力的先鋒─上議院議員范克林(Falconer)與罹患阿茲海默症的作家泰瑞.普萊契(Terry Pratchett),組成協助死亡研究委員會,由范克林擔任委員長、普萊契出資。委員會建議應當修改法律。
全身癱患的男性東尼.尼克林森(Tony Nicklinson)要求醫師協助自殺而興訟。之後,范克林議員在2013年5月,提出允許協助自殺的法案。
協助自殺是違法行為,法律沒有「仁慈的殺人」概念
但是,當英國瘋狂討論英格利斯事件與吉德戴爾事件的判決結果時,卻忽略了幾點問題。首先,依照目前英國的現行法規,協助自殺無庸置疑是違法的。檢控署署長在柏迪興訟案時反覆強調,只要國會一天不修改法律,協助自殺就是違法行為。
然而,最高法院要求檢控署署長訂定指引,以決定起訴標準時,全國都陷入彷彿協助自殺一事即將立法通過的興奮情緒。就連吉德戴爾事件的法官,都受到社會風潮影響,失去了冷靜判斷的能力。
第二個問題,則如英格利斯事件的法官所言,法律認定的概念只有「協助自殺」和「殺人」,並不包括「仁慈的殺人」。吉德戴爾事件的法官批判此案「根本不應起訴」,檢控署署長則反駁「法律不承認『仁慈的殺人』」。但是,協助自殺與殺人的界線究竟在哪裡呢?最終指引的定義如下:
「儘管僅是依照對方的期盼而執行,結束他人生命的行為,依舊是殺人或過失致死。」
「犧牲者因嘗試自殺而失去意識時,倘若之後執行導致犧牲者死亡的行為,儘管執行者是依照犧牲者明確的願望而執行,依舊視為殺人或過失致死。」
一位肌萎縮側索硬化症男性患者,在尊嚴診所自殺的影片中,一位職員把摻有毒藥的飲料吸管遞到他的嘴邊,表示:「你必須自行喝下這杯飲料,證明是基於自己的意志決定自殺。」換句話說,協助自殺與殺人的區別在於,致死的行為究竟是由誰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