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永續責任銀行需確保目標與關鍵決策,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巴黎協議、聯合國商業與人類指引保持一致性目標。目前歐盟、非洲及伊斯蘭等銀行皆以遵守相關氣候政策,將低碳經濟活動為其主要融資對象,並為循環經濟、再生能源及氣候變遷提供資金
2. 永續責任銀行應明確減少經濟活動對人類及環境造成之負面影響,透過關鍵績效指標的設定,進行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並增強對永續社會貢獻之正面影響。銀行在ESG原則上,必須強調公司治理機制,建立有效政策、管理體系與控制措施,確保永續發展目標納入所有決策流程內,形成負責任的銀行文化管理模式,並將相關目標表現整合於績效評估、薪酬獎勵及晉升條件裡,藉以履行對於PRB原則的承諾
3. 永續責任銀行並非盡其社會責任而已,聯合國環境署將會定期審查簽署之銀行,並公開揭露其對於社會之正面、負面之社會影響,使內部、外部利害相關人得藉以評估其對永續發展目標之貢獻。現行的法國「綠色成長之能源轉型法」、歐盟非財務報告指令等,皆有相關明確規範與 要求
臺灣因為不是聯合國成員,沒辦法簽署加入,只能靠銀行自願性遵守,目前國內只有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兩家銀行自願遵循。
雖然很可惜,但我們還是可以遙望聯合國做出貢獻。最重要的關鍵是由金管會運用行政指導方式予以倡議,加上環保署同時建立綠色企業的明確標準。PRB建議應於銀行董監事層級的角色與職責內,提供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策略與工具的培訓,並透過外部顧問等方式,提供永續發展的專業知識、教育訓練及外部指導,藉以促進綠色融資及銀行職能的實施。除此之外,環保單位建立有效管理系統及風險控制的措施,定期檢查相關管理系統與流程,評估銀行是否能夠實施相關永續目標之業務,或成立執掌永續性和責任銀行業務的專責委員會,都將影響永續發展。
作者介紹|溫麗琪
一個「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經濟學家,研究領域包括環境政策的經濟分析以及WTO相關政府政策,曾榮獲中央社2008年的台灣企管類十大潛力人物獎。目前擔任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及綠學院綠色帶路人。
本文/圖經授權轉載自綠學院(原標題:成大事的金融人,必須跨過的第二道關卡)
責任編輯/連珮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