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常看到租屋糾紛,有的是房客把租屋處弄得像是垃圾堆,到處髒亂不堪,還會發出惡臭;有的則是房客雖然已經不再續租,卻一直將自己的個人物品堆放在租屋處內沒拿走,不過對於房東來說,最可怕的莫過於長期拖欠租金,甚至還賴著在租屋處裡,怎麼趕都趕不走的惡房客。
很多人因為到外地讀書、工作,為了能使交通方便,就會選擇租屋,儘管在租屋前都會先簽訂租屋契約來保障彼此,不過還是會遇到一些特例,像是最近屏東出現了一個租屋糾紛:有一個房客不僅已經拖欠兩個月的租金,甚至也都沒有按時繳交電費與管理,不只害房屋被斷電,電表還被拆走,事後,房東在向其催繳租金時,這個房客甚至還要求房東退還押金才願意搬離,讓房東哭笑不得,最後為了讓她離開,還認賠了上萬元。
假如房東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其實遇到拖欠租金的情況,房東可以依法去要求房客離開並收回房屋,在土地法第100條有明定,承租人(房客)如果積欠租金金額在扣除押金後,已經達到兩個月以上時,就可以收回房屋。
不過在依該法規收回房屋前要記得一件事情,那就是要先依民法第440條的規定先去跟房客進行租金催告並告知他若沒在期限內給付,就會收回房屋。
●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如果在經過房東催告租金後,已經延遲兩個月沒有繳清,房東就可以直接終止租屋契約,要求房客離開租屋處,收回房屋。
假如房客仍堅持要待在租屋處不離開,房東便能依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客返還房屋!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房客沒繳租金還賴著不走,我可以怎麼處理?)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