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時不時看到有人在幫明星藝人乃至政商名流出櫃。
幫人出櫃,從道德面來講實在不是件好事,尤其是跟你沒相干又毫不相識。
也許是異性戀在目前華人社會依舊霸權,以至於性向這件事,當你與眾不同時,就會被掛在嘴邊當話匣子、當成聊天的話題。
考量同性戀在台灣社會的實際困境,其實,公然談論他人性向、「替別人出櫃」,是把好不容易安於社會一隅的同性戀者,硬生生推往殘酷的鎂光燈下檢視。如果你不會在車站月台把人推落危險的鐵軌,那為什麼你又忍心替別人出櫃?
實務上,公然稱呼他人為同性戀,大多的案件仍是集中於刑事的侮辱案件,在謾罵的過程中參雜「同志」、「玻璃」,而一狀告上法院;民事上,則多以侵害名譽的請求精神慰撫金。
會不會成罪?會不會賠償?法院有一派見解是認為:
「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但社會也普遍不認同,甚至遭部分保守人士所嫌棄。每個人的性向是極為私密之事,如果不是當事人對外自認(出櫃),他人無端以同性戀者稱之,就是對人格尊嚴及個人之感情價值的減損」
因此,隨意稱人同性戀,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民事上也可能構成損害名譽。
用這種理由判決的法官比較現實主義,考量社會現況來做判決,確實能給予當下受侵害的同性戀保護
但在我看來這並不是長遠之計。
這種把同性戀與名譽權保護拉在一起討論的見解,只是讓同性戀被法院公開認證為貶義,無形之中加深了負面形象,讓已經很辛苦的群體更難翻身。
法院除了依法審判,更應該在判決中捍衛或宣揚正確的價值觀:同性戀的概念與詞語使用不是問題,真正的問題在於歧視後的辱罵,這種行為才是可罰、不法,而應受處罰與賠償。
從權利保護的面向來講,比較合邏輯又能避免牽扯名譽的辦法,我會認為從隱私權著手反而比較好。
為什麼要待在櫃子裡?因為怕麻煩、社會眼光…,無論如何,這是一件想要保密的事情,更牽涉到個人的資訊。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把性生活也列入個人資料之一,如果廣義的解釋,除了你的床戲,性生活當然也包含性向,那麼這件事就應該受個資法的保護,不得由他人任意張揚。從這個角度再切入隱私的侵權行為,更符合被隨意出櫃的人的心聲吧?
明天就是同志大遊行,想必在新聞底下又會有無數網友爭論不休。
提醒各位網友,不管你是抱持哪一種意見,請都要理性討論,不要講到生氣就點名對方爸媽爺奶,這樣不會增加你的可信度,只會增加你信箱裡的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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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渝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