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加害者之犯罪循環路徑
性暴力加害者其實有其犯罪循環路徑,當其感受到壓力的時候,會產生負面情緒,進而衍生出扭曲認知。在扭曲認知的發酵之下,性暴力加害者往往也會在這樣的情緒下產生預謀犯案的想法,若其負面情緒以及扭曲認知也未能及時得到抒發及解決,便很有可能犯案。
犯罪循環路徑圖(以阿文真真案件為例)
感受到壓力 -> 產生負面情緒 -> 扭曲認知 -> 預謀犯案 -> 犯案
真真準備想和阿文分手 ->「我對妳那麼好,妳為什麼要這樣對待我?」-> 當我們發生性行為後,
我們也可能就會和好如初/我要妳用性來補償我的損失 -> 準備性侵 -> 性侵
「愛不是占有,也不是被占有,愛只在愛中滿足」
高院更一審法官也在判決書中提到,印度詩人泰戈爾所說的一句話:「愛不是占有,也不是被占有,愛只在愛中滿足」,法官認為從此案可以窺知,阿文內心誤把占有當成愛,且任由占有欲滋長,最後舖天蓋地吞噬阿文的理智,演變成殺死真真再自殘,造成感情無可挽回的局面,因此陪葬兩個家庭幸福的悲劇。
加害者的加害背後成因,不是受害者受害的理由
當然,縱使阿文加害成因部分來自其受害之經驗,但是加害者的加害的理由及其背後成因,從來不是受害者權利爭取及受到保障的理由。在親密關係中,雙方因互動而衍生出擁有、控制並支配彼此的心態,我們應該時時反思以及檢視,是否發展出不對等的權力關係。
案件判決結果
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強制性交罪、侵入住宅罪等罪,判處無期徒刑,終身褫奪公權。高院更一審認為阿文與被害家屬和解,減為15年徒刑;惟高院更二審表示,阿文是預謀殺人且過度殺戮,仍判無期徒刑(案件目前上訴至最高法院審理中)。
判決理由
一審的法官認為,阿文在犯案時,在辨識自己所犯下的違法行為,並沒有因為心理狀態或情緒等症狀造成明顯降低的情況,且阿文殺害真真的過程中,仍持續表示:「我這麼用生命愛妳,妳卻這樣對我,妳為什麼可以這樣騙我」等道德判斷的陳述。再者,阿文過去生活在家庭暴力陰影下,導致阿文被診斷出有邊緣型及依賴型人格障礙特質,法官認為可以透過精神科或心理治療,尚能修正阿文的行為,不是沒有教化的可能性,因此將阿文監禁隔離以悔悟省思。
高院更一審法官則採信阿文稱殺害真真後確實一心尋死,也上網找自殺方法,並非用刀背砍自己。況且,阿文也與被害家屬和解,應減為15年徒刑。
高院更二審的法官卻認為,更一審並未進一步調查阿文砍傷自己時用的是刀背抑或是刀刃,著實不妥。而且,從證據資料顯示阿文是預謀殺人,縱使和解也無法彌補阿文過度殺戮的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