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我們的環評過程,還要考量環境影響無關因素,如前面說的漁業補償,這根本跟環境影響無關,一再出現這些非環境因素,會大大提高業者的投資不安定性。
也因為我國個案環評諸多的問題,所以政府近來推動的方向,是希望朝向強化政策環評的功能。這也可以體現在日前九月二十日公布的《環評法》母法的修正草案。
一開始,看政策環評之前,請先不要被「環評」這兩個字,污染了你對政策環評的想法。
在國外,政策環評制度,往往被用來當作政府為某一政策發展背書的作法,例如英國政府針對離岸風電發展計畫所做之多次的離岸風電政策環評(Offshore Energy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及德國政府針對離岸風電發展所做的海域空間的政策環評(Spatial Plan for the Germ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in the Baltic Sea)。
政府協助發現風力資源較優良的風場,避開可能較具爭議的規劃場址如水下文資、漁業、航道等,其目的無非在發展過程當中,協助產業界與相關受影響的利害關係人做溝通,達到抒解業者負擔的效果。所以,政策環評,其實並不是一種「純粹的環評」,而是大量結合土地利用以及幾乎是永續發展各面向的議題,一起處理。所以,外國的政策環評制度,在政府事先出來「掛保證」的情況下,通常往下推動,除了極少數例外情況,都很順暢。特別是近幾年來歐洲離岸風電大幅發展的例子。
這樣立意良善的政策環評,在臺灣,是怎麼被惡搞的呢?我們來看一個政策環評的例子。2016年中,風機被要求須距離白海豚棲地500公尺,隔了一些時間之後,又變成要1,000公尺,這件事沒有任何法律基礎,隨人開心就喊,政府也將政策環評,當成是個案環評一樣,操作成增加業者負擔的環評。這對國人來說是相當稀鬆平常之事件,但對很多外國人與外商,可說是非常難以理解。
這個困境要怎麼解呢?老實說,並不容易,因為人的判斷是主觀的,尤其是上了年紀、對事情早有定見的人。不過,目前正在討論環評修法,剛剛討論到的一些困境,結合到離岸風力發電產業,似乎可以畢其功於一役處理,我有六項建議:
針對政策環評部分
1. 政策環評,應回歸政策環評之本質,而非個案環評。故不應透過此一程序,創造更多個案環評審查的條件,甚至造法
2. 應朝向國外結合海域空間利用之政策環評,扮演政府背書協助個案推動的角色
針對個案環評
1. 個案環評,並非開發許可,故不應討論「非環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