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生了一個7歲男童被柔道教練與學長輪流重摔導致腦死的遺憾事件,過程中可以看見小男童在一個半小時內被兩人輪流重摔了27次,無論男童怎麼求饒兩人都堅持繼續,並未停手,儘管男童已臉色發白,教練仍要求繼續練習,最後男童因堅持不住而昏迷送醫。
這個新聞讓人感到又氣憤又難過,對於一個剛接觸柔道的小男童,竟然不顧小孩是否能夠承受就不斷對其重摔,行為真的非常過分!
這個新聞一出,很快就有民眾對此感到非常憤怒,直接跑到該名教練所開設的道館砸毀招牌、丟雞蛋、撒冥紙洩憤,此外,還張貼了一張寫著「教練出來面對」的牌子,而帶頭的民眾最後被警察帶回訊問。
雖然這個柔道教練行為的確非常過分,但一切已經進入偵查程序,儘管大家都很氣憤,不過這起事件應交由司法程序處理,大家千萬不要一時衝動就去做出違法的事情;而說到違法,上述民眾做出丟雞蛋、砸毀招牌等行為可能會有時麼違法問題呢?
毀損罪
首先會討論到的就是毀損罪的問題,表達情緒的抗議方式有很多種,除了丟雞蛋外,有的還會噴漆、潑漆,甚至是吐口水,刑法上認為的毀損不單指物品的毀壞,而是如果因為某個行為導致物品不堪使用也會成立,像是在他人門口噴漆、丟雞蛋,可能造成大門受損,並且留下的痕跡會造成住戶出入的影響,這樣的情形就很有可能會變成是不堪使用的情況,如此一來就會有可能會成立毀損罪。
公然侮辱罪
如同前面所說的丟雞蛋、噴漆、吐口水等行為,這些行為是因為要洩憤,要使對方因此而受到責難或難堪,而這樣的情況很可能就會成立公然侮辱,首先,地點因為是在公開場合,所以就會成立公然這個要件;而這些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的社會評價或人格名譽受到損害,因此很可能就會屬於侮辱的行為,綜合以上兩個要件,丟雞蛋、噴漆等情況就有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
社會秩序維護法
除了砸招牌、丟雞蛋外,像是私自張貼牌子的行為其實違反了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0條的規定,是可以被處三千元的罰鍰或申誡。
其實對於很多社會事件,大家都會感到非常憤怒,但我們要選擇用理性的方式來面對,讓司法體系來對犯人進行偵查與審判,我們都希望這次事件會是最後一次發生,以後不會再有任何無辜的小孩子受到類似的傷害與痛苦。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黃靖芸律師。(原標題:為了遭摔傷男童討公道!民眾義憤出手行為恐違法)
責任編輯/焦家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