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的翁茂鍾案,更加深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觀感,翁茂鍾案影響非常多的司法人員,這些司法人員包括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前任院長等,都是他的座上賓,曾過到他的招待所,「這些案子在監察院的報告裡寫得非常清楚,社會質疑不是沒有道理的,也就是司法人員能假借自由心證的外觀,改變判決,也會讓民眾認為特別背信罪過去的法律要件是不是規範得不夠嚴謹,導致在法官在自由心證上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外,一定會連帶思考是不是有背後因素,像是翁茂鍾案般,去影響到法官所謂的自由心証,我認為這也是目前推動司改,導入國民法官非常重要的因素。」
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與審判品質的提升 攸關司改能否有感
目前在司法救濟上,黃帝穎指出主要有三種方式,分別為藉由不同的審級進行救濟,倘若人民發現在審理過程裡法官濫用自由心証,可透過上訴方式挑戰原本判決,即便到了最高法院,若對結果仍是不滿意,是可再上訴,「不過,實務通過的比例非常非常低,所以依憲法的設計,還有監督糾正機制,在遇到可能濫用自由心證的判決時,還有監察院對於司法人員的彈劾,也就是監察院的救濟機制外,法官法的設計還有評鑑委員會,不管對司法官或檢察官的評鑑,人民可以針對判決結果,若法官有濫用自由心證、偏頗的情況,可去委員會要求把此法官送評鑑,看他在審理過程是否有異常。」
此外,過去保護被害人的方式就是避免接觸加害者,或是傳喚被害人來作證,也因過去被害人的角色不被重視,同樣也導致很多民眾不信任司法:認為我明明是被害人,在整個程序上卻好像沒有被保護的概念。「現階段被害人可以要求包括法院對個資有一些保留,像是不揭露或者是隔離,也針對犯罪被害人有補償的措施等,近幾年已陸陸續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的意識。」黃帝穎說。
「個案所突顯的都是背後的制度能否建立,特別是在推動司改過程一定會透過很多的個案去堆疊出通案,進而形成制度上的改變,好比說現代的辯護人在警察階段就可以在場,便是因為王迎先被刑求到後來認罪的個案,導致後來去檢討通案,是不是制度上得要有個改變;另外像是洪仲丘案,也是經由社會對軍事審判不信任的個案堆疊所導致的爆發。」他強調,「因此,要如何重建人民對司法的信任,一是不適任司法人員的淘汰,二是審判品質的提升,如今國民法官已通過立法,社會應會更加關注,至於是否能有效制衡司法的濫權,這是司改必需回應人民、重建信任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