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修法在今年5月中旬三讀通過,針對都更範圍內的「危險建築物」,最高給予1.3倍原容積的獎勵;此外,此類建築也可依《建築法》第81條,由地方政府執行代拆,若取得多數住戶共識,更可在完善安置規劃的前提下,免除代拆的協調程序
「危險建築物」在這次修法中,指稱的是「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以及俗稱「海砂屋」的「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之建築物」。
針對「耐震能力不足建築」的認定,在《都更條例》第65條中,提到「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而內政部近期確實也已訂出、並預告相關辦法。基本上,該類建築將以《危老條例》所訂出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作為依據來判定,只是由於涉及代拆,標準比起危老更為嚴格。(延伸閱讀:投資客把持海砂屋,一邊出租一邊當釘子戶!現要強制拆除,住展:打到投機客痛點)
建議中央比照耐震能力,訂出海砂屋統一標準
不過,相較於「耐震能力」有一套中央的判定標準,「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之建築物」(海砂屋),過去一直以來卻都是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在新修改施行的《都更條例》第57條及第65條法條中,對於此類建築物,也仍僅止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延伸閱讀:海砂屋都更,地主身價漲76倍!洪正雄最愛在大直撿石塊尋都更案)
雖然內政部曾表示,海砂屋的認定,「地方政府已有執行經驗」,因此交由各地方政府自行認定並無不妥。但住展房屋網企研室認為,海砂屋一方面涉及住戶以及周遭居民、行人的生命安全,另一方面則關乎爭議較大的代拆執行,各地區評定標準若不同調,可能造成各地執法標準不一、結果不公的狀況。
住展房屋網企研室建議,未來中央政府及立法單位,在都市更新的相關調研中,應該更進一步重新檢視、比對各地認定海砂屋方式的差異,探究是否可能出現判定標準不一,乃至於未能達到公平的狀況。若當前執法存在疑慮,中央可能就得嘗試進一步訂出海砂屋認定及拆除的一致規範。
本文獲授權轉載自住展房屋網,未經同意不得轉載
責任編輯/周岐原
◎加入《下班經濟學》粉絲團,給你更多財經資訊
◎訂閱《下班經濟學》YouTube頻道,精彩節目不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