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強化行政管制:
把《企業要被搞瘋了!生意這麼難做,還要繳碳費?》談到的政策工具「效能標準」納入,從獎勵性質調整成強制性質,以提升管制力道。例如,車輛的單位排放標準即是一種國際上常見的效能標準,以確保新的車輛可以有更好的排放表現
3、確立部會權責:
強化治理架構,讓各部會的權力與責任更加清楚,知道有權力可做些什麼、又有什麼責任必須做些什麼,這部分以後我們找個具體的案例說明
4、增列調適作為:
談到溫室氣體管理,我們很容易把焦點放在如何減碳、減緩。但是就如同新冠病毒一樣,我們終究得學著調適,也就是與之共處,即使不能達到群體免疫,至少還是得想辦法把日子過下去。目前《溫管法》對於調適的著墨較少,在修正版本中以專章方式提供調適管理的法源,讓主管機關有更多工具可用。
修法草案中對於管制工具及強度做了提升,能夠提升臺灣碳管理的效能。對企業來說,這確實帶來衝擊及壓力,但就如同我們剛剛說的,既然無法避免,就換個角度想,升級版的法最厲害的新功能就是幫助你應對後續可預期的國際挑戰。這時你就會問了,那碳費怎麼定價呢?下一篇,我們就來談碳定價。
作者介紹|劉哲良
一個安裝了「第三隻眼」的環境經濟學家,擅長辨別抽象的價值,看見萬物之間互相關聯及共生的網絡,其頭腦清晰的程度,任何偽裝或說不通的邏輯都瞞不了他。協助修訂《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專長非市場價值評估,也就是幫沒有市場的東西估價,目前擔任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及綠學院綠色帶路人。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綠學院(原標題:如何正確觀察《氣候變遷調適法》的修法重點?)
責任編輯/邱劭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