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歡就先下定啊!反正沒有簽約,如果反悔,就退定,沒有損失啦!」小劉跟妻子去預售屋案場看房子,物件各方面的條件都還滿意,但單價和總價有點超出預期,現場的代銷人員便跟夫妻倆說,要他們先下定,如果最後議價不成,再退定就好。於是夫妻倆刷卡、也簽了購屋預約單。
幾天後,小劉夫妻再度看屋,但與代銷無法談定價格,兩人決定退定。結果就因小劉是刷卡而被代銷人員要求支付手續費,最終是在小劉極力爭取下,才未被收取手續費並取回10萬元。但到底看屋下定、反悔退定,收取手續費合不合理?有哪些要注意的事情?如果已經簽訂正式的購屋契約,又有哪些違約罰則?以下,分為預售屋和成屋2種類型剖析。(延伸閱讀:你也是投資賺小錢,三級警戒花大錢?財務顧問:疫情下理財注意3重點)
預售屋》
下定後反悔
當心定金全部被沒收
實務上,去看預售屋時,若有購屋意願,代銷會先請消費者付「小定」以及簽署「購屋買賣預約單」,也就是俗稱的「紅單」;進一步考慮後,若消費者決定要買,則代銷通常會與消費者談定,直接至現場簽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簽約時,一併付清剩餘的定金(定金扣除小定後的金額)、以及簽約應付的簽約金。
在過去的經驗中,只要尚未簽署正式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前,消費者若下定後反悔,較少聽到要付出手續費等的狀況,通常都能完整取回定金。但台北市消保官解釋,「購屋買賣預約單」不像「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有訂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以,預約單上的條文或文字,目前尚無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加以規範。
回歸簽立預約單時所收取「小定」的本質,不論業者採用「預收款」、「定金」、「預約金」還是什麼名詞稱呼,「小定」都偏向於定金的概念。而針對定金的規範,《民法》第249條指出,「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此外,在該條文中也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說,假設消費者下定購屋,並支付定金10萬元,若反悔,業者可沒收其全部定金;但假如消費者下定後,代銷因種種緣故而不能將消費者欲購買的戶別售予該消費者,則代銷必須加倍返還定金,消費者可以拿回20萬元。
且即便預約單上未註明上述相關文字,亦適用《民法》規範。因此,消保官提醒,當消費者有購屋意願而簽下預約單、付出定金時,最好先問清楚,如退定會不會有費用?費用怎麼計算?總共收取多少?並將這些內容寫在預約單上,雙方簽名確認,以求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