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病患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時
- 病患同意向特定人士透露資料時
- 法院因案件需求依法要求透露資料時
- 因病患病情需求,需要進行法律和臨床醫療之諮詢或會診時
- 病患未滿18歲時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醫療專業人員仍需謹慎醫療資訊的流通,避免不自覺地侵害了患者的隱私權。
但現今大眾傳播媒體興盛,名人健康隱私也在社群媒體的推波助瀾下顯得一覽無遺。此外,廣邀醫師來賓座談的談話性節目也大受歡迎,雖然有助於正確衛教資訊的傳播,但稍一不慎也可能會傷及特定人士的隱私。
醫病關係的建立,並不僅拘限於病患向醫師求診後才確立了關係的建立;若是醫師主動對特定人士的病情進行臆測,診治,建議,乃至於治療行為的進行,於此同時也建立起彼此的合作關係,替對方病情保密的義務也於焉產生。畢竟,與其它非醫療專業人員的發言不同,醫療專業人員於大眾媒體上所透露的訊息,都可能代表著一定程度的專業意見,而不僅只是一般網路鄉民的三言兩語。因此,醫療同業在大眾媒體與社群平台上的發言不可不慎,以防不慎損害他人隱私。
作者介紹|曾翌捷
高雄馨蕙馨醫院婦產科主治醫師,三個女孩的爸爸。
本圖/文經授權轉仔自想想論壇(原標題:醫療專業人員的網路發言:談醫療隱私的新疆界)
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