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其實沒有規定「試用期」!職場菜鳥必懂3件事,薪水、福利…別讓慣老闆佔便宜

2021-11-04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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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如果你的試用期是三個月,但是,你實在不喜歡那個公司,也覺得公司的產業不適合你的特性,那麼就算你在該公司只有工作一個月,資方也必須要付給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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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的員工的權益保障

• 基本工資的保障(minimum wage)
• 加班薪資(overtime pay)
• 每日工作時間(hours of work per day)
• 午餐時間與休息時間(lunch time and rest time)
• 例假日、休息日、特別休假、國定假日(holidays, rest days, special holidays, national holidays)
• 病假次數(sick days)
• 健康保險(health insurance)
• 職災保障(occupational accident protection)
• 政府勞保(government labor insurance)

上面列出的權益,容易被忽略的是工作當中的「休息時間」,台灣《勞動基準法》第四章第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其實職場的規範當中需要有適度的彈性,也就是當職員處於高效率的工作之後,如果職員要休息多過十分鐘,大多數的公司是不會制止的。但是,員工要注意公司規定,以免造成工作中落入職場糾紛。

要記得「勞動契約」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主,資方口頭上的承諾也是勞動契約。但是,因為萬一有勞資糾紛,沒有書面的勞動契約,就很難證明,勞動契約要寫清楚。員工在簽訂勞動契約,一定要完全了解,才能簽;如果勞動契約當中的用字複雜,讓你不能懂,那就不可以簽;而且合約如果有英文或德文等不同語言,更是不能在看不懂的狀況下簽署勞動契約,因為那會讓身為員工的你權益受損。

作者介紹|彭孟嫻 Jessica Peng

經歷: 加拿大家事法庭諮詢專員、皇家銀行理專、加拿大德商醫療進出口專員。目前為天下雜誌《換日線》專欄作家,《姊妹淘》專欄作家,作品也發表於《自由時報》、《女人迷》、《女人幫》、《方格子》、《媽媽經》、《新浪網》、《美麗佳人》、《親子天下》、《Medium英文專欄》、《Line Today》、《Yahoo News》。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時報出版《職場霸凌:法律調停專家教你維護職場權益,化解工作場合的欺壓侵犯》(原標題:簽署「勞動契約」就是職場修道場的首要權益與權責)

責任編輯/焦家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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