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進入職場的入門,就是要知道簽署「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 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進來公司時,有無跟公司約定期限,然後簽約,都叫做勞動契約。
在此我大略先介紹「勞動契約」比較需要注意的部分給讀者:
基本薪資(Basic Salary)怎麼算?
在簽署勞動契約的時候,你要知道自己的薪水是否有達到「基本工資」。要知道基本工資當中「基本」這兩個字,就是代表你可以接受的「最低」薪資,也就是你的薪水只能在基本薪資之上,不可以在基本薪資之下。這樣的基本薪資,需要根據你所處的國家的《勞基法》當中的規定。
在「勞動契約」當中,企業主不可以單方面在員工進入公司之後調整薪資,因為《勞基法》當中的薪資調整,要資方與勞方,共同同意、且不得低於《勞基法》的最低規定。
所以,以加拿大為例,在我進入德商的時候,所簽署的勞動契約,當中清楚列出每年加薪百分比,員工要同意勞動契約的內容才可以簽署,如果不同意,可以在簽署勞動契約的當下與企業商談。這樣就可以避免進入公司之後,員工意識到薪資雖然高於政府規定的基本工資;但是,卻發現與同業的工資相比,感覺薪資太低。
因為進入公司之後再與公司協商加薪,除非雇主同意,否則員工也無法改變雇主對於薪資願意給付的金額。到時候如果員工不滿意,只能自行辭職,否則也沒有任何改變的可能。
試用期(Probation Period)合法嗎?
要知道試用期是「雙方試用」,不是只有資方對員工的試用期。
要記得:當你新進入一家公司,就算是處於「試用期」,你也是等同於擁有「無限期」的勞動契約的「福利」,也就是你在試用期也是受到《勞基法》的保護。以台灣為例,工作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員工在試用期的期間都受到《勞基法》的保護。
也就是說,如果試用期是三個月,那麼資方可以在三個月內,如果雇主不滿意,要你離職,也必須付給你原定的薪資。就算是在「試用期」也一樣需要支付你薪水,因為那是勞動契約中你所應得的酬勞。
以台灣為例,「試用期」無論是幾個星期、或者幾個月試用期的員工,都與公司的一般員工有一樣的待遇。因為,台灣勞動法相關法律沒有明文規範勞動契約有試用期,「試用期」並不是法律規定,只要員工被錄用,就屬於《勞動基準法》的規範。
就算,你進入一家公司的「試用期」期間,只要你在公司工作,就算只有到了一個月的時間,就覺得那個公司不是你想要繼續待的公司,這樣你都可以在試用期到達之前離開,而且仍然有權利,得到原定的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