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的案例雖然突兀,但事實上在大媳婦幹出這事之前,發給孫嫂的一封簡訊中,就可以看出端倪,「媽媽,我們準備離婚了,得知你的房子要賣,不過我必須跟你們說,我還是有我要爭取的……」
這再次說明了一個偉大的道理:不要在金錢面前,考驗人性的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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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經金主同意就賣房,能要回來嗎?
事實上,法院目前對借名登記並不是很友善,因為多數認定你會幹這檔事,多半還是以逃稅、虛偽為目的。
所以在最高法院2017年2月14日第三次民事庭會議,通過了有關借名登記之決議:借名人甲與出名人乙就特定不動產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乙未經甲同意,將該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第三人丙,其處分行為效力如何?
決議:採甲說(有權處分說):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
引用上面故事的角色,白話文的意思就是:今天假設被借名的大媳婦和大兒子,聯手偷偷賣掉了孫伯的房給第三人阿貓後,才被孫伯發現自己的房子居然被不肖子媳賣掉。
不好意思,這房子是要不回來了,孫伯不能主張「這真的是我的房子,老子只是借名登記呀」,而向阿貓要求把房子還回來。他能夠做的,僅僅是把大兒子和大媳婦一狀告上法院討賠償,並須提出資金、權狀等證據,證明自己為實際所有權人;如果無法舉證,仍可能敗訴。
也因此坊間常常會提醒,若想預防借名登記的可能副作用,也許可利用信託、預告登記等方法限制,但效果有多少呢?只能說,就算無法百分百杜絕後患,金錢合約面前,多一層保護總是好的。
我照規矩買,有事你找他!什麼叫「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以登記為主,其中有一法條非常重要,值得牢記在心,那就是《民法》第759-1條: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政府開放土地謄本上的所有權人資料給相關人等查閱,利用透明化的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而759-1條就是在說:買受人可以信賴謄本上登記的所有權人,就是有資格售屋的屋主,而安心交易。只要你是信賴登記資料而購買的善意第三人(不知情買方),就算後來發現房子之前的所有權有問題,也不干你的事。
請記住,法律真的不公平,且只保障懂它的人。
畫重點
✔不要在金錢面前考驗人性,十賭九輸這件事,有時候你以為的自己人比外人更敢要。
✔《民法》第759-1條值得記下來,這讓許多倒楣屋主眼睜睜看著別人鳩占鵲巢卻又無能為力。
作者介紹|傅恪恩
觀察房市十餘年,看過的房子以千為單位,持有房地產相關證照數張。文章刊載於商周財富網、今周刊、商業周刊、經濟日報、風傳媒等知名財經媒體網站。
本文轉自《房市神秘客帶你看穿不動產裡的詐》。
責任編輯/林彥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