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有關費用方面: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請求公證須繳公證費(可以參考司法院頒布的「公證費用標準表」),而且房東應將租賃收入列入所得繳納所得稅,納稅部分十之八九是逃不掉的,因為國稅局通常會向公證人調取各位包租公(婆)的公證租約資料;而未經公證之租約,當然就沒有支付公證費的問題啦,但繳納所得稅是人民義務,原則上不會因未公證而不必繳納,至於各位房東要怎麼跟國稅局鬥智鬥法,是各憑本事,知識長只能持平地說,未經公證的租約對國稅局而言要查核是比較不容易的。(延伸閱讀:提前解約就是罰一個月押金?這些租約眉角,房東、房客最好都要懂)
溫馨小提醒:公證書畢竟不是勝訴判決,效力沒那麼強大,所以在作為執行名義上面還是有幾點,知識家要提醒各位包租公(婆)注意。
1.公證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寫得很清楚,租賃契約必須訂有期限,而且約定於該期限屆滿時交還房屋,才能以公證書去聲請強制執行,因此,在訂約時,務必確認確定的租賃期限(不能是不定期限的租約!),而且房東房客雙方要有約定期限屆滿應受強制執行的「執行承諾」。
2.另外,租賃契約雖然經過公證,但是公證書的效力僅及於原租賃契約所公證之部分,倘若雙方合意延長出租期限,公證書效力不會自動擴張及於該延長之部分,在延長的出租期間內,房東如果拿公證書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是會駁回的喔。此時想要再有公證效力的話,最好的辦法就是再去找公證人公證啦~
法院與民間公證人 都可以辦理公證
最後要告訴各位包租公(婆)的就是:不一定要到法院才能公證喔!我國自民國90年起就採行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雙軌制,法院與民間公證人辦理的公證在法律上的效力完全相同,而且收費都是按照公證法規定的公證費用標準計費,並沒有比較貴,所以不喜歡法院氣氛的包租公(婆)可以多加利用民間公證人制度喔。司法院公告的民間公證人名冊,請點此處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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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岐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