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病人89歲,腦出血送醫,醫師認為就算是開刀也是希望渺茫,太太雖不捨,但與大兒子商量後,認為讓爸爸好走,因此同意不開刀。但遠在歐洲的女兒卻堅持一定要開,還打來醫院跟醫師理論,最後家人也拗不過女兒,只好同意開。結果一開刀,卻是讓老人家身上插滿了管子、CPR壓得肋骨斷了好幾根、七孔出血……最後病人仍不幸過世。
事後家屬越想越不甘願,大兒子認為當初手術只有住院醫師來向他們解說,主治醫師並無親自說明;另外遠在美國女兒也以醫師當初未徵得她同意,竟然決定不開刀,害他父親減少存活機會為由,要求醫院須負起父親的後續賠償責任。
分析與討論
針對這個案例,我們將重點擺在「告知」這個部分,到底手術時該由誰負責告知,以及向誰告知、由誰同意這兩方面。
有關告知的規定分別在《醫師法》第12-1條及《醫療法》第81條中,而同意書之簽具則規定在《醫療法》第63、64條,法條中針對有關告知的規定雖然沒有提到需病人同意,但其背後精神當然是以病人同意為歸依,總不會法律規定醫師只要告知,不用管病人同不同意。你能接受醫師告訴你要拔牙,然後不用管你同不同意就直接拔掉嗎?答案當然是不行的。
簽具同意書的規定,是為了強調手術及某些處置在告知及同意的重要性,因此以法律規定將其告知內容書面化,且藉由要求簽名來落實確認達到告知目的而已。
手術同意書雖然不是解決醫療爭議的萬靈丹,但至少它是降低醫療糾紛很有用的工具,當然前提是醫師必須讓病人簽立一份有效且合法的手術同意書,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的保護自己。針對同意書簽具,首先須面對兩個問題,誰來說明及向誰說明的問題。
由誰來告知
(1)《醫師法》第12-1條規定,由醫師本人負責。
(2)《醫療法》第63、64、81條規定,由醫療機構負責。
(3)最高法院則認為,醫院由該名手術醫師以外之適當人選亦可。
(4)「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中載明:
a.主要由手術負責醫師。
b.但若手術負責醫師授權本次手術醫療團隊之其他醫師代為說明,手術負責醫師最後仍應確認已完全說明清楚。
c.醫療團隊其他人員之說明,僅屬協助醫師幫病人瞭解手術、麻醉過程中可能面臨的情況及應注意之事項,如超越其專業範疇,需轉請手術負責醫師予以回答。
由以上可知,《醫療法》規定可由醫療機構說明,因此醫療機構理論上可依法指定人選說明,但為免日後爭議與責任釐清,其說明程序還是應由其主要手術醫師負責說明最佳。
換言之,除非主要手術負責醫師放心別人協助說明,也就是願意負擔別人講錯或沒講清楚的風險,否則自己來說明應該最保險,畢竟手術負責醫師仍是最後需負法律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