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健保制度下,醫療糾紛件數與日俱增,醫師的當務之急不是抱怨或消極作為,而應積極了解自保之道,主動完成預防糾紛的準備,創造出讓醫病雙方更安心、放心的醫療環境。
案例
病人C在丙診所花了50萬元由A醫師進行下全口重建植牙手術,但因不滿使用效果,除要求退費外,還多次糾眾前往診所鬧事,並在診間口出惡言,涉嫌恐嚇A醫師,讓A醫師心生畏懼。由於丙診所除在候診室裝設監錄設備外,診間也有裝設,便將病人C及其友人的惡形惡狀言行錄下,向檢察官控告C等涉及恐嚇。C聽聞後哈哈大笑說:「你在騙人不懂法律喔,你這未得我同意的錄影,法院是不會接受當作是證據的啦。」此時A醫師回覆:「有用沒用,上法院才知道。」
分析與討論
有關診間未得同意的錄影(音)這件事,基本上只要不是「無故」以及錄的是彼此,就不會有《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但是還有一個問題,這種未得同意所錄下的資料,到底可不可以當作法庭上的證據呢?答案是「可以」,因為只要符合以下兩要件,就可以被法院當作證據。
要錄到自己
請記得,《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前提有一個是「他人」,也就是萬一醫師錄的不是彼此而是第三人的話,就會有違反這條的可能。
因此當要提出所錄下的影音檔當證據時,特別是錄音檔,一定要記得錄音檔裡面必需有你們兩人的對話,特別是自己的聲音。如果只有對方的影音,就必須證明錄的是你們彼此的對話,而不是你偷錄對方與他人的對話。
沒觸犯妨害秘密罪
只要醫師所錄下的影(音)資料,確定沒有違反妨害秘密罪的規定,目前連最高法院都肯定這類私人自行取證的證據能力,也就是說你所錄的證據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只是這項證據法官要採信及利用到何種程度,則是依法官的心證及職權。
那麼,在檢察官的偵辦階段提出影音證據有用嗎?當醫師面對病人在檢察官面前提出一堆真假難辨的指控時,通常會一陣慌亂的回想與病人相遇、相知、相襲的過程,但通常能記起的相當有限,萬一病歷更是一篇篇簡陋的記載,真的會讓人欲哭無淚。
此時若有當初錄下與病人對話的影音資料,趕緊調出來一看,萬一與病人的指控與事實相差太大,當然立馬交給檢察官當作證明自己的鐵證。但這時又不免會擔心,不知檢察官是否相信這證據。
其實,只要提得出真實證據,不管檢察官之後是否會將這份證據隨卷附上給法官,只要檢察官聽到與病人陳述幾乎完全相反的錄音檔時,心中一定會有屬於他自己的心證出現。醫師能提出這份證據,絕對會影響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的定見,所以說有錄才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