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保留保單效力,必須留意自己是否按時繳交保費;通訊住址有變更時,也務必向保險公司更新資訊,以免收不到催告通知導致保單無預期失效。
蔣姓男子在民國75年投保「終身防癌保險」,繳費期限20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其配偶。蔣男在107年12月間確診肺腺癌、109年3月死亡,向保險公司申請癌症死亡保險金60萬元時,才發現這份保單從86年11月起都未繳保費,保單早已失效。
配偶表示,蔣男向該家保險公司投保高達30份保單,卻並未收到催繳通知書,或是告知保單已停效或終止的書面資料,雖保險公司稱已依要保書所載地址寄發保險費催告通知,並提出大宗掛號函件收執聯為證,但因地址經歷數次整編,難認定催告信件確實送達,既然未經合法催告,就無從起算寬限期,也沒有停止效力問題,主張保險契約仍應有效,壽險公司必須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則反駁,他們已依要保書上所留存的通訊地址催告,且保險法令並未要求保費催告通知需由要保人簽收,催告通知與保單停效通知既已送達,寬限期間滿後停效期間也沒收到保費,保單在停效2年後終止,自無給付保險金義務。
一審法院認為,雖蔣男從86年11月起都沒按期繳納保費,但保險公司寄發的催告難以認定有合法送達事實,寬限期尚未開始計算,保單也還未停效。因此保險契約在蔣男死亡時仍有效存在,保險公司自應理賠保險金60萬元。
該案到了二審卻發生逆轉,高院認為,保險公司確實已寄發催告通知,到蔣男確診肺腺癌為止已逾21年之久,期間蔣男都沒繳交保費,也沒爭執保險契約效力,客觀上足使保險公司認為蔣男已收受催告通知。
此外,蔣男每年11月都會固定繳交多份保險的保費,此份保險契約改成「收到繳費通知後再以劃撥方式繳保費」,依照常情判斷,蔣男不可能長期沒發現自己少收到這份保險的繳費通知單。
二審最終判決,該份保單經合法催告,在寬限期滿2年後已罹於失效,保險公司不需給付保險金60萬元,不得再上訴。
當民眾沒有繳交續期保費時,保險公司會依照條款約定進行「催告」,也就是保險公司有通知你繳保費的義務,而從保險催告日起算30天內,則稱為「寬限期」,民眾如在寬限期發生事故意外,保險公司仍須負起理賠責任。
但若超過寬限期仍未繳保費,保險契約則會從寬限期終了隔日起停止效力,也就是所謂的「保單停效」,這時發生保險事故就不在保障範圍之內;民眾可在停效的2年內申請復效,但如果停效超過2年,保險公司可依法終止保險契約,保單就會變成「失效」,保障再也救不回來,想要擁有保障,就只能重新投保一份新保單了。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好險網。(原標題:更新地址很重要!停繳保費21年「沒發現單失效」 60萬元保險金飛了)
責任編輯/焦家卉